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随着文化旅游行业的发展,我市该领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也逐渐增多。
为此,温州中院发布我市“文旅”领域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此警示提醒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落入著作权侵权陷阱。
1.举办文化节用他人Logo赔了钱还要赔礼道歉
2014年,我市某镇政府主办,下辖社区、村委会承办“清明文化节”活动。某公司受委托在“猪八戒网”平台公开征集徽标信息,潘先生参与投稿但未被选中。然而该“清明文化节”相关布置背景,与潘先生设计相似。法院认为,活动举办方构成对潘先生著作权的侵害,判令该村委会赔偿18600元,镇政府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2.原创文章被编入《美丽乡村》旅行社被判赔钱道歉
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称,一家旅行社公司未经她许可,将她的文章收录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美丽乡村——乐清乡村游专辑》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该旅行社公司停止侵害张女士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在媒体上向她赔礼道歉。
3.演唱会陈奕迅唱19首歌承办公司赔8万元
2014年11月8日,“2014陈奕迅LIFE演唱会-温州站”举办。陈奕迅共演唱28首歌曲,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授权行使其中19首歌曲的著作权。法院认为,承办公司在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涉案音乐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已构成对该协会就涉案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权的侵犯,判令承办公司赔偿该协会8万元经济损失。
4.未经许可使用“哆啦A梦”房开侵权被判赔13万元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授权享有“哆啦A梦”形象相关著作权。2016年,一家房开公司使用“哆啦A梦”模型及形象用于商业活动。法院认为,房开公司通过其运营的“中楠房开”的微信公众号推送含有“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活动信息,构成对“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侵害,判令房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并删除公众号上的侵权信息。
5.售卖礼盒用了别人作品淘宝网店赔了10万元
唯思美卡片(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设计、制作婚礼贺卡的企业,对其创作的七款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林某在淘宝网店“守爱国际婚品”中销售的请柬、礼盒中使用唯思美公司的上述作品。法院认为,林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唯思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构成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判令林某赔偿10万元。
6.微信号发文使用“黑猫警长”一科技公司赔2万元
去年5月30日,温州一科技公司在公众号发布《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一文,文中出现4个“黑猫警长”形象。法院认为,该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侵犯了上海美影厂的著作权,判令该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7.未支付报酬转载文章一公司侵权赔3500元
2011年7月28日,杨先生向媒体投稿《先请老板吃一顿“免费的午餐”》文章,并于同年8月15日刊登。同年9月19日,一家公司的官网刊登《求职,不妨先请老板吃顿“免费午餐”》,文章末尾署名“杨先生”。经比对,两篇文章内容基本相同。
法院判定,该公司侵犯了杨先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该公司赔偿杨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元。
8.临摹他人美术作品画家赔偿4.5万元
陈先生系湖北美术学院中国画系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2008年间,郭先生以书画《默契天真》参加全国首届中国画线描艺术展并入选。2012年11月间,郭先生出版《玉苍风华·郭远白描作品集》,与陈先生《陈运权白描花鸟画集》相关画作高度相似。郭先生辩称属于个人临摹行为。法院认为,郭先生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郭先生向陈先生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
9.售卖“刑天侠”书包便利店侵权赔3500元
一家娱乐公司于2009年12月13日完成作品“人物形象——刑天侠”,并获得广东省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该娱乐公司诉称,一家便利店销售带有“刑天侠”人物形象的书包。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便利店所属公司向该娱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并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10.KTV点播音乐电视作品会所犯著作权侵权要赔钱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获权行使“《我愿意去等》《在云端》《别傻了》”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一家会所在其KTV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收录上述作品供公众点播。法院判令该会所立即停止播放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作品,并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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