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办法 5月8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05月07日 09:19:15
来源:
温州网–温州晚报
温州网讯 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市级功能区)、全市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解决因肇事车主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等原因而导致受害者救治延误的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救助基金: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救助基金机构根据规定提交同级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形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死亡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重伤、致残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如遇特殊情况或需要超过救助限额的,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标签:
救助基金;受害人;机动车;受害者;领导小组;车主
责任编辑:
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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