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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怎么管?10类禁止行为要留心
2018年05月24日 08:27:28 来源: 温州网 记者 金思斯

  距市域铁路S1线试运行越来越近,市政府网站昨日全文公布《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应急、设施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同时也明确了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合法运营。

  《办法》第四十一条列举了10类禁止行为。如禁止乘客携带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交通工具(残疾人轮椅除外)进站、乘车,穿戴轮滑鞋、滑板和钉子鞋进站、乘车,携带充气气球等进站、乘车;禁止乘客擅自在车站、列车内发放广告、传单等宣传品,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禁止乘客在列车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等。

  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的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并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若乘客违反了相关规定怎么办?以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为例,不听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劝阻的,《办法》拟对乘客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根据第八十一条,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票款5倍以下罚款。

  《办法》还针对市民关心的票价问题作了阐述。城市轨道交通票价计划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定价与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会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市发改、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018年6月2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421918911@qq.com)方式反馈至市法制办。

  

标签: 乘客;乘车;治安管理行为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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