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区男子郑某醉酒后挪车被交警查获,因存在减轻或从轻的情节,警方不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处理,依法将其“降”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据悉,这在我市尚属首例。
4月26日晚,郑某和几个朋友在小南路国鼎云天楼酒店聚会,郑某畅饮了一瓶红酒,他便通过APP“温州姚师傅”平台叫了代驾。当晚11点多,郑某在散席后热情叫上两个朋友搭他的车走,他们来到酒店旁边的停车场相继坐上郑某的越野车,在等待代驾过来前郑某转念一想,还是把自己的车子挪到停车场门口便于代驾寻找。郑某贸然将其车开到停车场入口处时,发现妨碍其他车辆进出停车场,只好再往前开一点,停靠在小南路国盛大楼前,然后从驾驶室下车并坐于车后座,一边同朋友闲聊一边等待代驾。
而就在郑某不远处的小南路电业局前面路段,市交警一大队一中队正组织警力开展“禁酒驾”行动。由此郑某停靠在路边的车子引来了执勤民警,民警当即怀疑在场的车主郑某有酒驾嫌疑,要求其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但郑某表示不用吹了,称自己肯定是醉驾,并极力解释自己只是挪车等代驾而已。此时,代驾司机刚好到达现场,见到眼前的场景哭笑不得。
于是,民警将郑某强制带到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后经物证部门鉴定,郑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远远超过了醉酒驾驶的临界值。经调查查明,郑某当晚醉酒后挪车的行为属于“将车辆驶出公共停车场后交由代驾驾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中第四点之规定: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后交由代驾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故警方不予刑事立案。
警方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由于郑某曾酒驾被处罚,这次属于“二次酒驾”,故被依法处以拘留七天,罚款二千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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