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苍南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简称苍南县电影公司)组织职工外出公款旅游一事被查。苍南县纪委昨通报处理结果,5人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公司经济效益较好
经理拍板外出旅游
“今年小厅改造后,公司经济效益比较好,大家工作也很辛苦,职工提议单位按照往年惯例外出放松放松,提请经理室研究……”2013年4月底,苍南县电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了职工要求外出旅游的提议。
“可以,职工这几年很辛苦,按照惯例出去放松放松也是应该的,在5月份分两批次开展,前期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苍南县电影公司时任经理赵友团拍板决定了外出旅游事宜,其他人员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办公室便开始忙前忙后地张罗起来。
经与旅行社沟通,两批外出旅游时间分别定为:2013年5月10日至16日和同年5月17日至23日,目的地为大连、青岛、蓬莱、威海。
面对纪委专项督查辩解“钱是大家挣的”
去年12月,苍南县纪委在开展春节期间正风肃纪专项督查行动中,发现该公司涉嫌公款旅游,随后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2013年5月,苍南县电影公司在未经书面报批的情况下,由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经时任经理赵友团同意,组织人员分两批次前往大连、青岛等地旅游。
第一批次旅游人员共20人,其中在职职工13人、职工家属5人、退休职工2人,前往大连星海湾、青岛崂山等景点,共计支出93119元,其中家属及退休职工旅游费用34394元自理。
原计划定于2013年5月17日出发旅游的第二批职工因故未能出行,但产生相关费用4175元。不过,为了安抚第二批未出行的10名在职职工情绪,苍南县电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经赵友团同意,给予第二批未出行的10名在职职工每人发放2200元旅游补贴。
经统计,两批次活动中,苍南县电影公司共用公款支付相关费用84900元。案发后,有关人员清退了相关费用。
面对调查,赵友团等人对旅游的事实供认不讳。当被问及“为何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顶风违纪公款旅游”时,赵友团等人起初辩解:“我们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费开支都是自给自足,钱是大家挣的,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公款。职工外出走走放松一下,本来就是单位惯例,而且那几年职工也比较辛苦,再说当时中央八项规定刚出台不久,政策还没有传达到位……”
最终,赵友团等人如实交代违纪问题,并作出深刻检查,配合组织调查和追回违纪资金。
顶风违纪挥霍公款
5人受到相应处理
调查清楚后,此案中的相关负责人员受到了相应的处理。罗伟科作为时任苍南县文广新局联系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领导,对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公款旅游活动未制止,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今年4月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今年7月,苍南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时任经理赵友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经理黄成跃、副经理林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副经理虞新旅受到记过处分。
苍南县纪委方面表示,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应该用在公事上,赵友团、林勇、黄成跃、虞新旅身为苍南县电影公司领导,用公款组织职工外出旅游和发放补偿,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执行纪律不能有例外,党政机关如此,企事业单位亦然,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虽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经济上自负盈亏,但这绝不意味着公款就可以恣意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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