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瓯海区出台《瓯海区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温瓯政办发〔2018〕166号),将对区内部分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该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实施差别化电价管理的对象和标准
1.省经信委《关于公布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1〕399号)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8个行业中,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
其中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限制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0.10元/千瓦时执行;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0.30元/千瓦时执行。
2.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相关评价办法,由区政府正式发文公布的综合评价结果为C、D类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
具体分规上、规下两类:对规上C类企业第一年先实施预警,第二年仍被列为C类企业的,实行差别化电价;对规上D类企业,在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次月实施电价加价政策;对规下C、D类企业,在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次月,实施电价加价政策。规下C类企业以及连续两年评为C类的规上企业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0.10元/千瓦时执行;D类企业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0.30元/千瓦时执行。
3.根据《单位产品能耗国家标准》《浙江省单位产品能耗标准》,能源消耗超过国家、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
其中超出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0.10元/千瓦时执行;超出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0.30元/千瓦时执行。
其他:在省数据平台申报报表的规下企业(即“小升规”培育企业),若当年1-10月份统计产值达到2000万元,可申请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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