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按照温州的婚礼习俗,男女双方结婚,一般都是男方准备婚房并进行装修,女方购买家电等嫁妆。今年9月,温州市民兰女士(化名)将儿子、儿媳告到法院,主张二人归还为装修婚房向其所借的近35万元。12月11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兰女士的诉讼请求。
母亲状告:
婚房装修款是向她借的
2016年10月,“80后”小夫妻小果和小文(均化名)在温州市区登记结婚。兰女士诉称,二人婚后租借了其名下位于市区某处的房产作为婚房。为装修婚房,同年9月17日,二人向她借款。兰女士在9月24日至次年1月29日陆续向儿子银行账户转账近35万元。小果承诺会在2018年9月1日将上述借款归还给母亲。由于儿子和儿媳未按约归还借款,兰女士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法院。
“这笔借款是捏造的。”小文在法庭上说,2018年8月20日,她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正在和小果打离婚官司,这个节骨眼,婆婆跳出来主张借款是为了不让她在离婚官司中提出对装修的钱进行分割。
小文主张,小果是独生子,婆婆将名下的房产作为婚房给二人使用,按照温州的婚礼习俗,应当视为赠送,在离婚过程中,她并没有主张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为了装修婚房,小果出了三十几万元,她自己也出了十几万元,她认为这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庭审中,兰女士也承认上述近35万元的借条,是她得知儿子、儿媳闹离婚,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让儿子在今年五六月份写的。
法院认定:
“借条”不足以证明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女士主张儿子、儿媳因装修婚房而向其借款,需要证明其与二人存在借贷合意并已经向对方提供了借款。
虽然为了证明其主张,兰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儿子签名的“借条”及其与儿子在2016年9月24日至2017年1月29日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但兰女士在庭审中自认借条是得知儿子、儿媳闹离婚才由儿子小果一个人出具的。
鉴于小果和小文目前的婚姻状况及利益冲突,小文又明确否认涉案借款真实性的情况下,小果个人单独出具的“借条”显然不足以证明二人与兰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就算是小果承认这笔借款的存在,也不能当然产生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根据兰女士的主张,儿子和儿媳借款的用途为了装修婚房,婚房是其“租借”给儿子、儿媳的,但是儿子用母亲的钱装修母亲的房产,再结合温州的婚嫁习俗,显然不符合常理。
综上,法院认为,兰女士的举证尚不能达到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兰女士主张与儿子、儿媳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小果对涉案款项的认可,因为其与母亲对此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兰女士清偿,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兰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对子女的资助,有些属于赠予的意愿,有些属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但出于亲缘伦常,一般不会用白纸黑字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一旦子女与配偶婚姻关系紧张,进入诉讼程序,往往父母之前的给予行为的性质成为纠纷焦点。为合法有效保障各方权益,各方均应将真实意思以一定形式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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