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近日就《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养狗人应制止犬只
追咬行人、持续吠叫
该草案提出养犬人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城市绿地饲养犬只;不得放任犬只随地便溺;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圈养、拴养。
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完全行为能力人牵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
(二)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群聚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等措施;
(四)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群聚集场所追逐嬉闹;
(六)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呕吐物;
(七)不得携带犬只乘坐火车、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八)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
禁止在住宅区、写字楼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活动。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疫,不得隐匿、转移。
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禁止养犬区;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三)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五)宾馆、饭店、商场等人群聚集场所;
(六)其他设置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
除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其工作人员有权禁止犬只进入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
养犬人应当按照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五百元,第二年开始每年每只二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享受低保待遇的鳏寡孤独老人养犬,免缴管理服务费;犬只收容场所、动物保护组织、非营利性犬只救助组织收养流浪犬、弃养犬的,收养期间免缴管理服务费。
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绝育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犬只登记、收容、免疫、检疫、保险和犬只伤人医疗救助等管理服务支出。
公安机关处理
犬只扰民、伤人案件
公安机关履行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与捕杀狂犬、野犬。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二)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三)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区域内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文明养犬公约》,规范、引导本区域养犬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可以将其送交犬只收容场所或者向养犬主管部门报告。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到养犬登记服务点办理注销登记。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全文请扫描二维码。社会各界如对该草案有意见,请于下月15日前反馈给市公安局,联系人:袁理玉,联系电话(传真):0577-89981781,电子邮箱:sunzhonghao2019@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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