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9日讯 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加强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更好地落实《条例》,近日,省安监局向各市安监局、义乌市安监局全面下发了做好《条例》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把握立法原则
广泛开展宣传
作为《安全生产法》配套地方性法规,《条例》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一般不重复《安全生产法》已有的规定。在制定具体制度中,一是结合全省实际,对安全生产法比较原则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二是提炼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经验成果以及相关事故教训,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法律规定;三是按照安全生产重大改革决策部署要做到于法有据的要求,将新的改革精神和创新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通知强调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实践活动,同时要正确理解《条例》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要点,提高实际运用水平;此外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特别是要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等从业人员的知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
加强部门联络
形成工作合力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多部门,为了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发挥《条例》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知进一步指出,一是要根据《条例》赋予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根据安委会成员单位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相关督促和处理机制,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二是要对《条例》规定的涉及多部门协作配合的制度,如依法扣押的危险物品储存和处置、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距离控制和规划管控等规定,明确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间节点,加快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性规定,确保《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到实处;三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细化协作机制。
明确权力清单
做好衔接工作
《条例》在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创新、细化和完善了近二十项法律制度。与现行《条例》的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在制度设置、制度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较大幅度的调整,鉴于《条例》颁布后立即实施,通知指出,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要根据《条例》规定,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梳理公布本部门“权力清单”事项,调整权力名称、法定依据、具体内容、实施程序,实现新旧条例实施的无缝衔接;二是要及时梳理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其中杭州市、宁波市安监局要积极推动与《条例》相抵触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工作;三是要根据《条例》调整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类执法文书,充实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的内容,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实效性;四是要按照相关法律原则注意对新旧《条例》选择适用,确保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五是要及时汇总梳理本地区在《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及时向省安监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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