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9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林丽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11月28日在杭举行,听取和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记者看到,相比上次修改,这次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保护。
决定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强迫结婚、将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过六个月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无着等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我省共有农村留守儿童11.18万人。为此,决定草案增加了“留守儿童保护”一章,规定:父母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留守儿童,不得让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儿童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保护留守儿童,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决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外出务工人员特别是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返乡创业、就业,促进本行政区域劳动者充分就业。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困境儿童该如何保护?决定草案增加规定: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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