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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
经营者严重违法,五年内不得再从业
2016年11月30日 05:48:38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林丽娴

  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林丽娴)这几天,北京“活鱼下架”引发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11月28日在杭举行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接下来,我省将如何从立法层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少数农产品经营者之所以会铤而走险生产不合格产品,很重要一个原因是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处置措施还不够强。如何遏制这一情况?草案规定,省政府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既要有严格的监管措施,又要有动真碰硬的处理手段。为此,草案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抽查频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严重违法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万一农产品发生问题怎么办?草案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管理,信息卡应当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如此一来,农产品倘若出现质量问题,即可马上找到生产者。

  如果发现农产品产地存在污染该怎么办?为此,草案专门作出规定:农产品产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同时,草案明确,因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经销商如何把好产品质量关?草案规定,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入市场的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抽查检测的最低比例、抽查检测方法、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方式和双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同时,该草案规定: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农产品处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当然,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的监督要同步跟上。草案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临时经营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同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标签: 农产品质量;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主管部门;草案规定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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