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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如严重违法 五年内不得再经营
2016年11月30日 06:55:53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吴朝香

  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钱江晚报记者 吴朝香) 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立信用档案、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严重违法的,五年内不得再经营等内容被写入规定。

  日常生活中,民众如何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信息呢?

  对此,草案规定,省政府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对于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严重违法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为了方便一旦出现问题,就能追根溯源,草案还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管理,信息卡上的内容应当包括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

  对于进行流通领域的农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入市场的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抽查检测的最低比例、抽查检测方法、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方式和双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标签: 农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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