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月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丁谨之 通讯员 颜新文)翻开2016年的工作笔记,高频出现的“强化监管权力运行”,是淳安县经科局党委书记姜小旺的工作重点之一。
原来,在2015年度县直部门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会上,旁听的县政协委员叶斌英曾就“作为党委书记,如何在科技经费补助安排方面履行监管和教育责任”,向姜小旺犀利发问。
随着责任制体系的完善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已成为我省各级党委和“一把手”心中绷紧的弦,党委(党组)主抓直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格局正在形成。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开展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被访者评价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党政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视度为93.4%,比上年提高4.2个百分点。
榜样示范,躬行践履
2016年上半年,因某学院两位负责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纪委责令该学院党委向当地市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市委派人到该学院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两位负责人违纪,为什么学院党委要作检查?如今,对我省各级党组织“一把手”而言,答出这道题已轻而易举——履行主体责任不力!
在我省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党委提要求、纪委具体抓”已被“党委主抓直管”所取代。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首先从省委主要负责人做起。2016年以来,省委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责,亲自约谈省管党员领导干部,带动全省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并签字背书。
针对中央巡视组在反馈意见中指出的“落实‘两个责任’不平衡”问题,2016年,省委坚持把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贯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巡视整改行动、派驻监督工作始终。
从省委做起,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成为浙江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特征。
省委常委会、省委书记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凡中央、中央纪委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一律上会传达,集体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凡本省这一领域的重点工作、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一律上会讨论,集体决策。
主抓直管,是各级党委(党组)履责的具体要求。严明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工作,由省委直接部署推动、督查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由省委将任务责任分解到省级各党委班子和各职能部门党组;2016年初,省委、省政府领导带队开展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省委“十大整改行动”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67项。
省委树立标杆,各级党委和“一把手”主动看齐,层层示范,形成引领。各级党委夯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一把手”带头开展约谈、函询,2016年以来,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全省各级共开展约谈、函询6363人次,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9989人。
“一把手”赶考,夯实责任
2016年3月,省纪委会议室再度迎来了一批特殊“考生”——11个市和部分省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他们逐个向省纪委委员当面汇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这场“大考”有难度:脱稿口述、回应质询,“临时抱佛脚”者,决不可能“闯关”成功。这场“大考”也有力度:当面评议,直戳“痛点”,“应考”压力变为整改动力,3个月内,“考生”还要向省纪委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从容应对,需靠功在平时。这场述职述廉的“考试”,促使“一把手”发生新变化。变的是作为,“四个亲自”“四个带头”从文件要求成为“一把手”的日常工作;转的是观念,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解,从“纪委的活”或“支持纪委工作”,变为“自己分内事”。
从2013年开始,“一把手”述职述廉“考试”在我省各级党组织中成为常态,也是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有力抓手、破解主体责任逐级递减的有效方法。目前,省、市、县、乡四级党委“一把手”,已连续3年按规定向上一级纪委当面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并接受评议。
督促主体责任落实,纪委也在行动。省纪委建立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约谈制度,省纪委主要负责人下基层约谈时,不仅约谈市、县(市、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人大、政府、政协的党组书记也在“受邀之列”。通过“咬耳扯袖”,达到“红脸出汗”的目的,实现责任与压力层层传递。
为更好落实“两个责任”,全省各地推出许多创新举措。丽水市增设“专项抽查”,将落实主体责任的抽查单位和对象覆盖县、乡、村三级,突出对“一把手"履职检查外,也向班子其他成员发出“应考通知”;淳安县纪委开放“考场”,邀请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参与质询与履责测评;宁波市北仑区试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向上一级党委、纪委汇报主体责任情况制度。
“一案双查”,倒逼落实
2016年4月26日,省纪委公开通报了1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其中一起称: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石某在因公出差期间,多次参与“酒局”及接受夜宵安排,被组织提醒教育后,仍不收敛,且在接受调查时,未向组织如实讲清问题,石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而时任人力社保局局长和纪检组长也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早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前,我省就要求各级纪委、组织部门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同时,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及发现问题不报告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也追究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
2016年12月,杭州市纪委通报了多起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拱墅区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钱志卫因单位多名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被追责。“出了问题,即使不是你的直接责任,但身在其位就要负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也要被问责。”当更多领导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时,这一共识在我省党员干部中形成。
2016年以来,我省共查处落实“两个责任”问题330起,对366名履行主体责任不力、60名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开展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99.3%的被访者认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后,我省责任追究力度有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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