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月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丁谨之 通讯员 颜新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自2015年9月提出后,已成为时政新闻的常用词。有人说,它太专业。其实,要懂它并不难,看场足球赛就行。
球场上,口头警告控制场上局面,就如同常常“红脸出汗”;时时鸣哨处置普通犯规行为,类似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对严重犯规亮出黄牌,好比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将严重恶意犯规者红牌驱逐,对应着对极少数立案审查。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已成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管党治党新实践。
2016年,我省着力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党规党纪约束每名党员,及时匡正越轨、出界行为,最大限度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护“森林”,并由此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2016年,全省共处置反映问题线索23753件,谈话函询问题线索3142件(次),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9989人,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7921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7人。
以上率下
主体责任层层压实
“有人反映,你在老家摆酒席时,邀请商会人员参加,请作出说明。”日前,平湖市当湖街道党工委书记对一名党员干部进行谈话。
收到反映后,打电话“问问”、坐下来“谈谈”,或书面发函让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并由其所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已成为我省各级党组织压实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体责任的有力举措。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现在要求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字面变化反映认识深化——落实好“第一种形态”,离不开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发力。
省委带头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作为实践“第一种形态”的“牛鼻子”来抓。省委主要负责人率先垂范,带头约谈省管领导干部。2016年6月,省委下发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清单,各级党委在向上级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时,多出一项内容——详细汇报实践“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情况。
实践“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层层压实。杭州市委要求班子成员对照市纪委提交的67名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名单,与分管领域的领导干部“红脸出汗”;宁波市鄞州区建立“函告—约谈—备案”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追踪机制;玉环县实现乡镇(街道)、部门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书面报告全覆盖。
每月召开会议、分析研判举报、分类处置线索……日常工作中,各级纪委肩负起监督责任。我省还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契机,将问责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并突出将实践“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2016年,共查处“两个责任”问题330起,问责336名履行主体责任不力、60名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领导干部。
对症下药
对党员监督全覆盖
“感谢组织及时提醒,回去后我马上整改,会更注意自己和亲属的言行。”为避免其妻子所经营公司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况,省某厅副厅长被厅党组书记提醒。此后,该副厅长主动做好工作,使其妻注销了公司。
抓早抓小、抓常抓长,随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日渐常态化,我省党员都感受到“第一种形态”的“药力”。
用好“四种形态”,旨在治病救人。针对近年来我省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等问题,省委、省纪委告诫党员干部,犯错不可怕,关键是相信、依靠组织,主动讲清问题,积极改正。仅台州一地,最近就有87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
“‘四种形态’以党纪为尺进行划分,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各种违纪行为,为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具体方法和抓手。”省纪委主要负责人说。
显然,批评教育不能代替其他处理,“四种形态”需综合把握运用、对症下药。
——这张“处方”针对“第一种形态”。有群众反映某市副市长有在管辖范围内低价购房问题,谈话提醒中,该副市长主动如实说明情况,并补缴购房差价款。最后,组织决定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这是“第二种形态”的处方。在宁波市某单位副主任汪某某兼任市春运办主任期间,市春运办违规购买商业预付卡、发放津贴补贴,组织在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考虑到其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顶风违纪,免去其副主任职务。
——这张“处方”与“第三种形态”相对应。在处理杭州正处级领导干部陈某违反生活纪律问题时,考虑其作为区班子成员违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足以惩戒,遂建议组织部门将其调离岗位并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最终,陈某被降为主任科员。
——这是“第四种形态”的“处方”。针对群众反映省环保厅原厅长徐某帮助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谋取利益问题,在多次谈话无果后,最后通过深入核查,查清了其严重违纪涉嫌违法事实,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运用“四种形态”的“处方”,挺纪在前,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但“抓小”不等于“放大”,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才能提高前3种形态的震慑力。2016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372件,同比上升20.6%,有427名党员干部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枉不纵
监督执纪更需精准
“四种形态”的提出,带来什么改变?
对各级党委而言,肩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更添“分量”;对各级纪委而言,转变明显:监督对象由少数向全覆盖转变,监督内容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
这两大变化,意味着纪委的职责定位更聚焦、深化;纪严于法,则对监督执纪问责提出做深做细做实的更高要求。
为确保实践“第一种形态”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出现“一谈了之、一函了之、一询了之”等问题,谈话函询后,除必须由主谈领导签字背书外,省纪委坚持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谈话函询件核实,特别对拟提任或转任重要领导岗位的干部,坚持以核为主,尽量避免带病提拔。2016年的核实比例达20%,较上一年提高5个百分点。
“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情况基数大、类型多,省纪委围绕开展谈话函询印发文件,提出实施步骤、处置规范和纪律要求,规范“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应用,确保谈有依据、做有遵循。同时,加大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力度。截至2015年底,全省历年积累的20563件问题线索均处理完毕;2016年以来,全省共收到问题线索22234件,均按要求及时妥善处置。
我省多地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四种形态”的运用。嘉兴市出台探索实行与刚性定性和递进式措施相对应的组织处理方式,灵活用好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诸暨市纪委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中,推行“一人一档”,督促被约谈对象及时整改,对函询回复材料组织专人审核,视情再次函询;兰溪市出台与“第一种形态”有关的5项操作细则。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新形态已在我省基本形成,实践“四种形态”已成为我省各级党委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新抓手,推动着纪委工作理念、方式的转变,取得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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