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为切实加强我省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建立环节完整、衔接有序的协商流程,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组织有序、实施规范、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积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重视吸纳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以及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参与社区协商。
(二)明确协商议题。村协商的主要议题:(1)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村庄规划编制和调整;(3)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订或修订;(4)村民反映强烈且意见较为集中的公共事务;(5)其他涉及本村或多数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社区协商的主要议题:(1)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的制订或修订;(2)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环境卫生、物业管理;(3)社会救助、社区治安、社区文化、计划生育、文明建设和社区服务等公共事务管理;(4)其他涉及本社区的重要事项。
楼宇(村民小组)协商的主要议题:社区文明楼道管理、天井管理、垃圾污水管理、宠物豢养管理、车辆停放管理、村容村貌管理等。
(三)完善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联席会议制度,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社交网络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
1.民主恳谈协商。各类协商主体通过召开圆桌会、议事会、理事会、评议会等形式,就关系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座谈讨论,形成民主协商意见。
2.专家咨询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公共决策事项,应邀请或委托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进行咨询认证、评价分析。
3.书面征询协商。对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采用书面形式征询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群众代表的意见。
4.走访约谈协商。以走访座谈、约请面谈等形式,就某一特定事项或个别问题同辖区内有关单位、组织和代表人士进行恳谈,沟通情况,交流意见。
5.决策听证协商。就重点工程建设、重要公共事务、重要公共政策,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四)规范协商程序。1.确定协商议题。根据村(社区)发展需要和群众需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年度协商计划和相关协商议题。具体协商议题一般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
2.做好协商准备。协商议题确定后,应及时制定具体协商方案,明确参与协商的对象,准备相关议题资料,为协商做好充分准备。
3.开展民主协商。根据确定的协商方案、议题和形式,组织参与协商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民主协商、平等议事,集中各方智慧,达成共识。
4.落实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需要其他利益相关方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与其加强协调沟通,督促尽快组织实施。受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
5.做好协商异议救济。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动员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建设的具体措施。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协同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建立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规范开展村(社区)协商工作,严格执行一事一议、一事一档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级财政要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积极吸收社区法律顾问参与社区协商,确保协商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协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提高协商能力。开展基层干部、村务和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大力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城乡社区群众积极参与协商活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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