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省党代会报告指出,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完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浙江已顺利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进入监察业务具体实施阶段,并围绕业务运行、措施运用等工作,初步建立起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制度。
2月10日,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员会主任作宪法宣誓。
浙江在线6月2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丁谨之 通讯员 颜新文)5月27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甬江派出所原流动人口协管员乌某、虞某等人滥用职权案宣判。这是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由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两个多月前的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监委向区委书记报送了对涉嫌贪污罪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签批完成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全国首例留置措施正式实施。
这些破冰之举,都与一场正在浙江审慎推进的改革密切相关。2016年10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党中央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交给浙江,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大力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相互统一,同向发力,实现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省委书记车俊说。
目前,全省已全部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工作,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省监委、杭州市上城区监委、舟山市定海区监委、龙游县监委、海宁市监委、平湖市监委等先后对8起案件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刘建超表示,要适应新体制要求,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深入思考、大胆实践,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逐个解决试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党中央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上率下
主体责任扛肩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接到改革试点任务以来,浙江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各级党委坚决扛起主体责任。省委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省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并提出“紧锣密鼓、昼夜兼程”的要求。
来自省纪委机关、省委办公厅、省人大法工委、省检察院等部门的25人,被抽调集中办公,夜以继日地研究起草改革试点的“浙江方案”,明确改革举措和配套措施。
按省委部署,省纪委与省人大常委会、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检察院等单位对接,两次召开市、县(市、区)纪委书记会议,实施并落实试点方案。
今年1月22日,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正式组建。
以上率下,夯实责任。随着改革推进,各市、县(市、区)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强化党委统一领导。
4月1日,浙江首个地市级监察委员会在台州挂牌成立。为此,台州市委主要负责人就方案制定、编制划转、人员转隶等作出具体指示。
建德市委指导市纪委制定《试点期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完成时限。“农历大年三十那天,我们还在向市委书记送签改革的相关文件。”建德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章健梅说。
党委牵头抓总、纪委主抓直管,各相关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凝聚改革的强大合力。省人大常委会主动对接全国人大常委会,配合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制定省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办法、副主任和委员任免办法,确保依法选举。
重督查
咬定改革不放松
改革,要的是决心和担当。
今年1月召开的省纪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明确了浙江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节点: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月底前完成县级组建工作,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建工作。
“省级先行先试、带头示范,同时根据县级人代会先于市级人代会召开的实际,确定‘先县后市’的方针。”省纪委、省监委负责人介绍,对县级改革实行省、市分级审批把关,逐一审核了89个县(市、区)改革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职数和人选。
组建工作中撤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浙江严格把握界限,要求转隶部门及人员必须是检察机关涉改部门及人员;逐个审核拟划转人员的干部档案,把好入口关。
为推动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跟踪督查成为了浙江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原则。
今年春节后的首个工作日,省纪委4位副书记分别带队前往杭州、宁波、温州、绍兴等地,开始对11个市实地督导改革试点工作。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指导市、县(市、区)的改革试点工作,已固化为制度。
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叶怀贯仍记得,为加强督查的针对性,省纪委曾在1个月内连续3次召开省纪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县(市、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随后,省纪委制定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组建转隶工作程序,明确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选举产生领导班子程序、人员转隶工作要求等事项;建立每日工作情况一报制度,要求以市为单位按时汇总上报县(市、区)的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及所遇问题,给予具体指导;下发转隶后有关工作衔接参考意见,实现了县级监察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
“全省各级监委组建中,共从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等部门转隶1645名干部。”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监察委员会正按照管理权限,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正逐步构建。
“全融合”
实现1+1>2
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成立不久后,省监委便全面运转,不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查找问题线索;还认真履行调查职责。目前,案管部门已开具查询措施文书259份、询问措施文书266份、留置令2份、谈话措施文书2份、讯问措施文书4份、查封措施文书2份、扣押措施文书9份、搜查措施文书7份、鉴定措施文书1份。
持续增长的数字背后,是浙江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秉持的“全融合”理念。
深化机构融合,省纪委、省监委共同设立综合、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发挥各自优势,整合安排原有纪检监察室人员和省检察院转隶人员,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
目前,从省检察院转隶的64名人员与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涉及调整的123名人员已全部到位。“融合后,力求每个业务部门既具备执纪审查的经验,又有调查职务违法和犯罪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团队优势,实现1+1>2的目标。”省纪委组织部部长章建通说。
作为推进人员融合的重要基础,业务培训早在年初启动。2月,省检察院转隶人员接受了为期3天的党的纪律检查业务集中培训。今年省监委还将分期分批对全体干部进行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集中培训。
“全融合”的理念,激发各地“边转边融”“边干边融”。舟山开展案例实务研讨、业务集中测试等岗位练兵活动;人员到位当天,温岭市监委就组织转隶人员集中登记已掌握线索,上交案管室;桐乡市采取点题教学、贴身帮带、个性定岗、激励考评等办法,实现人员素质全面提升。
监委的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监督。为此,浙江把改革试点工作与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结合,实现省级监委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离。
“改革后,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执纪监督部门,6个执纪审查部门。”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郭卫东表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
此外,浙江建立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由4名省纪委副书记分管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重新设计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全程留痕。
立规矩
让监察权“不任性”
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浙江在先行先试的探索中,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收到了一份《立案审批表》。尽管留置对象余某不是党员且级别较低,但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这起案件报她这个“一把手”审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陈瑾认为。
浙江制定《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置条件必须是已立案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4种情形,同时对留置审批、备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全程规范、程序到位,是探索开展留置措施的基本要求。上城区监委在实施第一例留置措施中,对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加强与留置场所的对接沟通,加强对办案人员、留置看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置安全;4月20日,上城区检察院正式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金华市建设信息化系统,推进试点工作规范运行。
我省还初步建立起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制度,研究制定《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两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派驻机构工作也被纳入试点探索中,浙江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的前提下,统筹使用派驻力量,形成监督合力。“线索较多、力量不足时,负责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可以把所联系的派驻机构打通,统一调配力量;当派驻机构遇到系统性问题,监督力量不足时,也可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室统筹其他派驻机构的力量,予以支持。”省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陈灿说,调整后,派驻机构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同时,也履行省监察委员会赋予的部分职责,与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相关的纪检监察室共同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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