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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宋喆所涉的“罪与罚”
2017年09月17日 08:04:03 来源: 浙江在线 李迎春

  9月13日,北京朝阳警方发布通报:“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总经理宋喆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经警方依法受理,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喆等人依法刑事拘留”。

  去年8月王宝强在其个人微博发布离婚声明时,王宝强妻子马蓉和经纪人宋喆都受到了许多人的揶揄唾骂。一时之间,各种关于马蓉、宋喆的消息成了茶余饭后的谈资。许多“宝迷”义愤填膺,对宋喆大有揍之而后快的感觉,及至有消息曝出宋喆买豪宅,更是让他们火上心头。今次的这条消息,又将王宝强的这位前经纪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一次,网友大多有一种“多行不义必自毙”的些许快慰。

  谴责也好,唾弃也罢,在许多人心中难免疑惑,“宋喆为何会涉罪?又为何是职务侵占罪?如果真的被定罪,那要坐几年牢”等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职务侵占罪,我们可以从这样四个方面来理解:其一,就犯罪主体而言,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二,客观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经由“职务上的便利”实现侵占目的。在实务当中,职务便利可以是自己主管、经管、经手、经办、决定或处理某项事务;也可以是利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指挥、影响下属或者利用他人的权限;还可以是依靠自身的地位和权限以及所能施加的影响力,由他人实施具体的事务。其三,就犯罪的客观行为而言,必须是实施了侵占行为,将原本属于单位的合法权益占为己有。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侵占行为并不是仅仅只能由其“本人占有”,也可以是“以别人名义”予以实施。其四,就犯罪的结果而言,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达到了较大数额才进行定罪处罚。实务当中,只要侵占的款项达到了1万元以上,即可按照职务侵占罪予以追责;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

  根据警方的通报,宋喆被刑拘系因“某影视工作室”报案。经查询有关工商资料,王宝强有两个工作室进行了工商注册,一个在上海,一个在无锡;同时,另外注册有影视公司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作为王宝强经纪人的宋喆,系影视工作室的总经理,同时,宋喆也曾是王宝强所实际控制的影视公司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此而言,从工作室运营、影视公司经营、合伙企业事务履行而言,宋喆是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的。

  在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之后,如果宋喆的确已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那宋喆的牢狱之灾自是无可避免。如果宋喆侵占的金额巨大,则完全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去年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纠纷之时,曾曝出王宝强竟然无钱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以此推论的话,宋喆可能涉嫌的侵占数额绝非小数。作为民众,我们秉持自身的道德观念,对宋喆的诸多行为深为不齿,其所涉的种种非法行为,自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拭目以待吧。

标签: 经纪人;职务侵占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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