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施宇翔)最近,德清县公证处承办了湖州市首个农权继承公证案例,他们为当事人章女士出具了一份农权继承公证书,使她得以继承去世的父亲留在村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一直是德清县开展城乡体制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产权制度改革是否成功,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生产积极性。为了将改革进行到底,德清县一直在努力探索新模式。
2017年4月,德清县在全省率先颁布了《德清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赠予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制度》严格规定了继承人和赠予人的资格条件、继承赠予程序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弥补了《继承法》在这一方面的空缺,这也为后期变更登记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同时,对于《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制度》进行了细化,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行”,使德清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将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到人,给农民和集体资产进行“确权”,这种做法保障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而要想体现农民所持集体资产股份的价值,就必须将村民手里的股权合法合理的流转(如有偿退出、继承赠与等),这样才能让村民股东享有更多权益,也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优化组合,从而显现它们作为生产要素的潜在市场价值。
德清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章女士拿到的这份“湖州市首份农村股权继承公证书”,不仅标志着德清县的农村股权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也标志着其所赋予的继承赠与等各项功能也已真正进入了操作层面。这样的创新模式,使得农民完成了由“居民变股民”的身份转变,也使他们对未来的生活有了更多的渴望和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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