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9月1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是党和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类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明显减少。但也要清醒看到,当前我省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应急救援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工作仍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对于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提出的“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的部署,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紧紧抓住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这条主线不放松,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管执法、更有效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更系统的社会共治体系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全面降低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努力为建设“六个浙江”和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奠定更加坚实的安全基础。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法规制度基本完善,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得到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分别比2015年下降50%以上、50%以上、65%以上,安全生产水平与“两个高水平”发展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安全发展的产业结构与布局科学合理、产业层次明显提升,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组织制定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党委要明确相关负责人,统筹协调安全生产与平安建设工作;政府要确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并具体负责工矿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内设立由政府分管相关行业领域工作负责人牵头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委、省政府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每两年对各市党委、政府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巡查,每三年对省直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巡查。
(五)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和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度,消除监管盲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既要依法依规加强对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许可项目和许可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更要严厉查处监管行业领域各类违法行为。落实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理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职责。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一般行业企业,要设立首席安全官并由企业副职担任。中小微企业要积极探索联合设立首席安全官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实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制,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应主动向社会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完善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作为企业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融资和荣誉推荐评定等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大型企业不仅要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而且要将安全生产作为协作配套的必备条件,推进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健全安全生产履职监督机制。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对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由所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三个月内连续发生较大恶性事故的市,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省监委、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
(八)健全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各市要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实际,加快推动地方立法,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机械、港口、道路交通、特种设备、船舶修造、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与整合。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执行与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有效衔接。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树立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形象。
(九)严把安全准入关。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各地根据辖区主体功能定位及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明确高危行业项目准入条件,严格项目安全审查关。依法严格管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坚持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完善预约办理、上门服务、回访评估机制,建立健全企业“零上门”办理制度。制定省级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技术淘汰目录制度,加快淘汰小化工、小电镀、小印染、小矿井、小冶金、液氨冷冻船、帆张网等落后产能,取缔涉渔“三无”船只。
(十)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强化执法职能;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明确执法机构和监管责任,探索实施综合执法、派驻执法等监管执法方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综治、综合执法等工作上落实与辖区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督执法,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完善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等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完善人大、政协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公正行使监管执法权。
(十一)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清单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特殊时段监管执法管控机制,强化安全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防止发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完善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健全监管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落实国家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的规定,提高执法严肃性和权威性。
(十二)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调查组与监委的协调沟通机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挂牌督办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制度,及时开展制定修订工作或提出制定修订建议。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三)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应急救援资源综合信息平台,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的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利用政府购买应急救援服务等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技术比武,着力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
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十四)加强安全风险规划控制。充分发挥安全标准的市场准入作用,将安全生产纳入“多规合一”,根据区域安全风险的承载能力,综合资源供给、环境容量、产业基础等因素,明确不同区域高危行业发展的鼓励、限制与退出意见,严格控制新增高危行业功能区的设立。全面实施涉及人口密集区域和列入限制、退出规划区域的高危行业企业搬迁工作,引导高危行业向安全风险承载能力较强的区域转移、集聚。科学设置以危险化学品为代表的高危行业产能的生产区域、储存场所、经营市场和运输干道。完善高危行业功能区产业配套和安全保障功能,推进安全管理一体化。完善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行业和区域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十五)补齐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短板。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三年内乡道以上危险路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率达到100%,城市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和病害整治率达到100%。加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监测及防护系统建设。提升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安全性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加强重点地区、重大项目和大型企业的安全设施建设,将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宁波舟山港等安全风险相对集中的区域打造成世界一流的安全发展示范区。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鼓励大型企业建设具有国际前沿水平的安全风险工程实验室,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六)落实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大风险管理、过程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管理机制,全面推广企业可持续发展项目经验。强化涉氨涉尘涉爆涉燃涉毒等企业的安全管理,通过实施空间物理隔离等技术措施,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十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整合跨部门、跨层级安全生产信息,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一张网”,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行政许可、监管执法、职业健康、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建立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城镇燃气、危险货物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实时监控大数据平台,加快形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安全风险运行监测体系。大力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加快智慧用电、智慧交通、智慧安居、智慧电梯等智慧安全建设。深入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快智慧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整治。完善综合整治由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专项整治由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的工作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分析事故易发多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梳理易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隐患,提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实用管用措施。重点抓好城乡危旧房治理、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综合整治、违法建筑拆除、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矿山采空区及尾矿库工程治理、“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等工作。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制、重大隐患报告制和重大事故举一反三制,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居住出租房屋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渔船安全管理等底线措施,全面彻底消除易诱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隐患。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九)加强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定期排查制度,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加快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管线、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的检测维护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推进杭州市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宁波市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试点工作,推动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五、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二十)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和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着力形成体系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支持有条件的服务机构整合资源,对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
(二十一)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鼓励、支持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强化保险机构“保险+服务”功能,建立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优化整合安全生产相关商业险种,推动强制险与商业险有机结合。各级安监、保监部门要优化保险环境、完善保险制度、监督保险实施,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视财力情况采取措施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
(二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编写安全知识教育纲要,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体系。加大对群众的安全教育和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养,着力形成重安全、知安全、讲安全的社会文明新风尚。充分发挥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在传播安全文化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弘扬安全文化的重要阵地。加快建设并形成一批以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社区、安全文化村为主体的安全文化宣传基地。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2020年年底前,各市和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建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加强安全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党员干部、大中学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参与各种形式的安全志愿活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权益。完善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各市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三)完善安全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适应本地区重大风险防控的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明确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装备等配备标准,加大财政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投入,强化审计监督。2017年年底前,实现车辆配备到位、执法终端全覆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的积极性。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安全产业发展,并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二十四)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健康浙江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强化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机制。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深入开展以防治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推进职业健康示范企业建设。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二十五)健全安全生产人才培养机制。实施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衔接互补的高层次安全人才培养体系。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和安全培训机构为基础,大力推动高技能安全人才培养。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校培养安全管理专业人才。完善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强化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安全生产人才培养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人才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提出具体措施,明确任务和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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