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2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詹程开 通讯员 王海霞)不久前,省总工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中,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今后职工疗休养可以出省了。这让很多基层工会和职工都非常关注,与此同时,大家也提出了不少疑问。
日前,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对本次政策调整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
●出省地点:一次只能去一个省 《意见》特别提醒:各地、各系统在组织安排时应严格遵守一次疗休养活动只能在一个省域内进行,按一地多点的原则开展活动。
●钱不够用怎么办?超标部分职工自理 本次政策调整对企业疗休养费用的支出途径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疗休养费用标准仍按2015年的文件规定执行,不高于400元/人·天的限额。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关于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 《意见》指出,本次政策调整内容未涉及疗休养时间,仍按2015年的文件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开展疗休养活动,因交通原因可视情延长在途时间,但需经单位同意,且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职工疗休养是集体活动,占用法定休假或休息日的,不能补休。
●今年跨省疗休养,明后年还可省内疗休养 《意见》解释,“跨省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是指同一名职工不能在三年内被重复安排参加跨省疗休养活动,但不影响其参加省内疗休养活动的权利。比如,某职工今年参加了跨省疗休养,明年及后年该职工只能参加省内疗休养活动。
●关于组织工作:由县级以上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 根据规定,赴对口支援、帮扶和合作的省、市、自治区疗休养,应该由县级以上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疗休养的目的地要优先选择相应的对口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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