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省法制办主任俞世裕说,《办法》是用来规范省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规章,也可以说是一部“管政府立法活动的法”。
早在2016年5月1日《杭州市立法条例》施行,为规范杭州的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俞世裕也表示“杭州作为省会城市,原来就有立法权并在立法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办法》第2条、第32条明确该《办法》适用于省本级的立法活动,各区县市参照执行。”
立法前评估制度 “喊停”不应时立法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新时代精神,《办法》重点明确政府立法宗旨、原则和相关主体的职责,规范立项、起草、审核、审议等各环节的政府立法活动,明确省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和省政府规章的制定适用本办法,设区的市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参照本办法执行。
为增强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办法》明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申报一类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并将具有浙江特色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制度等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俞世裕说,从近年来的立法实践看,开展立法前评估,可以对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有效论证,避免出现因立项不合理而导致为完成任务而立法,“为立法而立法”的被动局面。“立法前评估还能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将立法资源配置到那些急需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上去。”
《办法》第11条还对新增或者暂缓立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对立法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及时“喊停”,以便适应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应时立法,增强立法的实效性。
开门立法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是立法工作的最高遵循和根本要求。
“编制立法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省法制办每年第三季度都会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俞世裕说,《办法》体现了民主立法要求,拓宽了公众参与渠道。
《办法》明确,立法项目在立项、起草、审核环节都应当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审核、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应当书面征求省级有关单位、设区市政府意见,并注重听取有关基层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立法对口协商制。
近年来,省法制办在立法工作中,就有关体育赛事管理,餐厨垃圾管理等问题召开了听证会,取得了很好效果。《办法》规定,立法项目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省政府每5年组织一次对规章的全面清理,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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