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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守住合法性底线,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近日研究通过了《关于推进设区的市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依法立法水平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
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公布后,省人大常委会分两批分别确定温州等5个设区的市和嘉兴等4个设区的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杭州、宁波原有地方立法权)。至此,我省在全国较早实现了所有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据统计,2015年3月至今年5月底,我省已审查批准94件设区市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区特点,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开展地方立法,取得了积极成效。在立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惑和难点,比如,如何准确把握法定立法事项范围、如何处理好解决实际问题与“不抵触”原则的关系等。
指导意见明确,按照宪法、立法法有关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要求,设区市立法需要严格立项论证,将立法项目严格限定在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范围内,避免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在制定或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重复立项。同时,改进法规起草工作,推行起草小组模式,法规草案提请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由牵头起草单位将草案送省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确保同一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对主要问题意见统一。
对涉及行政机关权力、公民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的主要条款,指导意见提出,设区市需要逐条论证其合法性。对核心条款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条款,可以采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重点论证,确保制度设计既解决问题又合法。
此外,指导意见还建议深化专家审查制度,通过每件法规聘请法律专家或者委托高校法学院等方式,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加法规的立项、起草、修改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合法性审查参考标准,全程对法规草案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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