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公告
2018年09月01日 00:00:00
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普查对象、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规范界定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将于2018年9-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普查前的单位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我省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清查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等单位基本属性信息及从业人员数。
三、清查方式:普查员携带数据采集终端(PAD)上门进行“地毯式”逐一调查。
四、清查时间:普查员将于9月开始上门开展工作,至11月结束。
请普查对象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将依照有关法律给予严格保密,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特此公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
标签:
普查对象;清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责任编辑:
金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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