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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试行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
2019年01月14日 04:18:30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记者 黄珍珍 通讯员 俞鹏越

  浙江在线1月14日讯 (记者 黄珍珍 通讯员 俞鹏越)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下称《办法》)已于近日在全省试行。据了解,该核算办法为全国首创,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共同制定,解决了多年来社会救助工作中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操作难的问题。

  “供养费核算方法中,考虑到了家庭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医疗、教育的必需费用。”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核算办法既倡导公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又对收入较低的困难群众家庭适度放宽条件。例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及部分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的供养费,不再计入被供养人家庭收入。

  《办法》明确,以下四种情形被供养家庭将不被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拥有高于当地同期8倍至12倍低保年标准生活用机动车辆的,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的,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公民,有关部门将对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标签: 社会救助;低保;供养费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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