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国内外瞩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于3月8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浙江是改革开放先行地,也是外向型经济大省,在司法保护上尤其注意中外平等。近年来,浙江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外向型经济大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目前,浙江共有省高院及11家中级法院、1家海事法院、37家基层法院获得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每年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数量居全国前列,积累了许多司法好故事,并基本形成以中级法院为中心点、向基层法院辐射、兼顾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涉外商事审判格局。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浙江平等保护外商投资司法典型案例。《外商投资法(草案)》的一大特色,就是对外商投资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这些公布的案例中既有股权纠纷,也有知识产权纠纷。这些案例十分丰富,其中有涉及小猪佩奇,有涉及"裸心"商标,还有涉及计算机版权……
案例一
中外合资公司高管不当经营 伊朗小股东提诉
艾蒙(英文名IMAN JAPLAGHY)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负责欧卡姿公司销售多年。他在2010年通过受让股权方式,取得欧卡姿公司49%股份,其余51%股份由李继承占有。
李继承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李继承的妻子甘珊为监事。2011年至2014年期间,艾蒙按照股东之间约定的方式,陆续向甘珊个人账户汇款177笔货款,共计3500余万元,但甘珊并未依法将上述货款汇入欧卡姿公司账户,造成欧卡姿公司财产损失。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司其他股东依法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艾蒙作为欧卡姿公司股东,先于2014年10月15日向义乌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经法院调解,李继承承诺提供会计帐簿和审计报告等材料供艾蒙查阅,后该调解经强制执行完结。
2016年4月18日,艾蒙又向金华中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判李继承、甘珊共同赔偿欧卡姿公司2010年至2014年期间货款损失人民币3510.5万元。金华中院审理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李继承、甘珊作为欧卡姿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货款支付至甘珊个人账户,使个人财产与欧卡姿公司财产混同,造成欧卡姿公司财产损失,李继承、甘珊应共同返还欧卡姿公司相应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艾蒙主张返还货款3510.5万元,法院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支持艾蒙诉讼请求,判决由李继承、甘珊共同返还欧卡姿公司货款3510.5万元。李继承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外国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企业小股东,依法行使我国公司法赋予的权利保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意义在于依法保护外国自然人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国内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为公司小股东依法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案外国小股东先后在义乌法院和金华中院提起关联诉讼,相关一、二审法院均依法作出公正处理,保护了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主体在我国投资经营的信心,有助于构建更稳定和可预期的"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侵害"裸心"商标权 不正当竞争被判赔10万元
来自南非的高天成(英文名LESLIE GRANT HORSFIELD),在2007年租赁德清县莫干山镇民居,改建成度假屋后对外经营,提倡回归自然、注重生态环保的"裸心"旅游生活理念,逐渐取得一定知名度。
2009年,高天成先后出资设立德清县驿站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驿站旅游)和裸心集团两家公司,其中裸心集团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商业公司。公司成立后,驿站旅游在德清县筏头乡兰树坑村投资开发"裸心︱谷"度假酒店对外营业。
2012年6月,裸心集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裸心"和"naked"商标,分别于2013年10月21日和2014年6月14日取得商标注册证;又于2014年9月申请注册"naked SEA 裸心海"商标,于2016年5月21日取得商标注册证。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裸心︱谷"度假酒店、"裸心"品牌及"裸心谷"、"裸心堡"、"裸心社"等,多次被媒体报道,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提升。
玉环裸心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经营的"裸心海度假山居"在玉环市龙溪镇山里村,指示路牌、宣传展板、客房门牌、宣传册页、名片、洗漱用品、客房陈设品等多处单独、突出使用带有"裸心海"、"NAKED SEA"及"Naked"的中英文标识。
2018年5月,原告起诉至台州中院,认为被告在携程、去哪儿、大众点评等知名网站、微信公众号、酒店装修、酒店物品上大量使用原告涉案商标,同时开设经营"裸心海度假山居",英文名为"naked sea",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裸心"和"naked",具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2018年10月,台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注册"裸心"、"naked"商标均早于被告成立日期,且两商标已较长时间使用及宣传推广并屡获荣誉。被告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和字号,作为其字号的一部分注册并使用,在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良好声誉的意图,即使未突出使用该字号,也足以产生市场混淆,引人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知名度认定方面,由于裸心酒店及度假村定位较高端,并非大众酒店,广告宣传也定位较高层次的消费群体,在知名度认定方法上具有一定典型性。原告将"裸心"作为核心词汇,反复演绎用于命名其在各地开发的酒店及度假村品牌,并通过中外媒体持续宣传形成的公信力、美誉度及行业影响力,法院综合认定其市场知名度。被告开办经营与原告服务类别相同的度假酒店,在注册企业名称中,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和字号作为一部分注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展示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水平。
案例三
计算机软件被侵权 法兰西公司获赔诉请全额510万元
原告是一家在法兰西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以著作权人的身份,申请登记了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其中版权登记证明显示CATIA V5 R19、CATIA V5 R21分别首次发表于2011年6月和2008年9月,首次发表国为法兰西共和国,著作权人为原告,登记生效日分别为2013年10月9日和2011年11月14日。
被告是温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原告诉至温州中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权。
审理过程中,温州中院依据原告申请,对被告位于乐清市虹桥镇的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证据保全。在抽查的13台电脑中,安装CATIA V5 R21软件的电脑11台;安装CATIA V5 R19软件的电脑1台;未安装CATIA软件的电脑1台。原、被告同意按照抽查比例确定经营场所内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电脑台数为61台。
温州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都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原告作为一家在法兰西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的业务经营与涉案软件密切相关,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涉案软件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及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10万元诉请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计算机软件侵权领域的典型案例。一审法院根据法国达索公司申请,对被诉企业工作场所内的计算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突破《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全额支持了达索公司510万元的诉请,体现了浙江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一贯立场。二审期间,诉争双方达成和解,被诉企业以此为契机进行了公司软件正版化,以300万元的价格向达索公司购买了正版软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依法判断中奥当事人真实意思
2004年1月,奥地利共和国公民NI TIE PING以2298万元的价格,从宁海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受让宁海宾馆100%的股权。2009年10月12日,NI TIE PING与沈雪英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宁海宾馆100%的股权以14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雪英。
2009年12月28日,NI TIE PING委托律师林永年与沈雪英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双方的股权转让价格为50万元,同时又签订一份《确认书》,明确该《股权转让协议》仅为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用,若发生纠纷,双方应依2009年10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内容及条款为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为付款问题发生争议。2011年3月,NI TIE PING诉至宁波中院。宁波中院审理认为,2009年10月12日NI TIE PING与被告沈雪英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是原告和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仍之前的合同为准。沈雪英于2009年10月已付款150万元,超过50万元转让款,同时宁海宾馆的股权转让已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实际完成,所以《股权转让合同书》应当认定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在出现两份"阴阳"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的情形下,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采信与当事人向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合同相冲突的合同;在当事人约定多种违约责任时,区分违约责任所对应的不同违约情形,确定不同情形的违约责任可以并用。判决书彰显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维护了外商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案 盗版玩具被判下架并赔偿15万
"小猪佩奇"是英国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的美术作品,佩奇"一家四口"的版权由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共同拥有。这两家公司有权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其它衍生产品,比如配套书籍、玩具等,并在全球范围推广。
2018年5月,这两家公司发现广东省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名为"聚凡优品1"的淘宝店铺中,大量销售印有佩奇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而且玩具上标明是"正版授权"。这款玩具显示的生产商为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小猪佩奇"产品并展示相关图片,嘉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小猪佩奇"产品,都严重侵害了版权方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此外,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对商家上架的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佩奇"一家四口"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美术作品,深圳山成丰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佩奇"一家四口"在中国专门的代理商。实际上,嘉乐公司曾与该公司磋商过授权事宜,并签订了书面授权书,但授权期限只到2016年12月31日,授权范围也只有"佩奇"而不是"一家四口",授权的销售渠道只有京东、亚马逊和天猫,并不包含淘宝,因此嘉乐公司超过授权期限、授权范围、授权渠道生产并销售佩奇"一家四口"玩具,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聚凡公司从未和代理商洽谈过授权事宜,仅从嘉乐公司进货,更没有获得合法授权,侵犯了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版权方共15万元。
【典型意义】
作为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案,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对盗版市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也体现了我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一贯立场,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
案例六
外商拖欠义乌45名市场经营户货款 涉外纠纷诉调对接解决
外商JAVDANI HAJI EHSAN先后到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向45名市场经营户采购货物。经营户在交付货物后,迟迟未收到外商的50余万元货款。2018年,因外商长期拖欠货款,45名市场经营户到义乌市公安局报案,要求对外商JAVDANI HAJI EHSAN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联系义乌法院涉外审判部门进行处理。
义乌法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且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有明确的联系方式,认为本案应以调解解决为宜。为提高纠纷化解效率,义乌法院委托义乌市涉外纠纷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引调,并特派一名资深法官参与调解工作。
经过法官与涉外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人员的努力,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为保障经营户的权利,诉调中心引导经营户申请司法确认,义乌法院当场完成司法确认受理工作,随后对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顺利化解了这起涉及45名市场经营户的拖欠货款纠纷。外商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履行了全部货款。
【典型意义】
义乌作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每年都有许多外商前来采购。频繁的对外贸易、赊账经营的义乌市场背景,使外商拖欠货款的纠纷时有发生。外商经营应遵守中国法律,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涉外案件送达程序复杂,往往会导致涉外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漫长。法院在查明基本案情后,在合法合理、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采用涉外诉调对接机制,从纠纷发生到化解仅历时1周左右,高效、便捷地化解了涉外纠纷,为中外当事人平等提供人民调解到司法确认的一站式服务,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且当事人及时履行全部货款。该案件在为义乌市场经营户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为外商解决纠纷提供了便利,使其与中国商户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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