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改革之初,我省就启动了相关探索,从实践亟须的制度抓起,把制定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监察留置措施的操作指南放在首位,同步设计各类监察文书,探索设立留置场所及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以及与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衔接的具体办法,打通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各个节点。
高位谋划,一体推动
从最亟须的制度建起
《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监察留置场所管理指导意见》……如今,省监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案件管理监督室主任郭卫东的案头,各类制度材料已堆起厚厚一叠。这是一年多的实践探索后,省纪委省监委收获的丰硕成果。郭卫东说,作为试点省份,浙江经历了建章立制、边试边改、总结经验的过程。
2016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启动。监委成立后,如何运转?这是改革启动后,所有人首要考虑的问题,也是绕不开的关键一问。没有规章可依、没有先例可循,但摸着石头也必须过河!
汇集众智,显然是解题的最佳途径。2017年5月12日,一场征求意见座谈会紧张进行。省纪委省监委机关25个内设机构、34个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11个设区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悉数出席。
“坚持问题导向,本着用什么规范什么、缺什么完善什么的原则予以明确和规范。”就这样,省纪委省监委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多次组织公检法等单位的“专家”会商,反复研究试点方案……《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终于问世。
“规程明确了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开展,需经由哪些程序,机构如何运转。”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规程除明确监察范围和监察职责外,还对谈话、询问、留置等12项监察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共计7章136条,“同时,大家画出了流程图,从收到问题线索起,‘按葫芦画瓢’就行了。”
一年多的探索,省纪委省监委相继出台24项制度,设计了与监察措施配套的45类法律文书,制作了监察日常工作使用的79种监察模板,基本建成一套规范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监言监语”制度框架。
探索在前,提炼在后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经省纪委省监委交办,杭州市纪委市监委对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叶良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叶良柱严重违纪,并涉嫌受贿、贪污犯罪。杭州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由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对叶良柱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7年9月29日,杭州市纪委市监委发布的这条通报,引起了广泛关注。省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叶良柱,为什么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负责立案审查、调查?
在结合实际的细化探索中,我省采取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上级垂直管理单位的公职人员,按级别实行属地管理,上级监委可指定下级监委管辖。叶良柱非省管干部,故省纪委省监委将此案交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办理。
“目前,我省已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对象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站所、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等人员,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罗悦明说。
“制度的出台,在初始阶段并不都是强制性的,而是一种建议。从省纪委省监委层面作出的安排,供各级纪委监委参考,同时鼓励大家在执纪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省纪委省监委主要负责人说。据悉,现行的《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等制度及监察调查文书、审理文书、谈话讯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起诉意见书等79个业务工作模板,经多次调整,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这些规章制度运行几个月后,省纪委省监委主要负责人带头前往11个设区市和有关县(市、区),走村入户,直接听取各级党委、纪委监委和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对试点运行情况的看法。”郭卫东介绍,此行共收集基层提出的253个待解决问题,合并同类项后总结出约80个问题,编制了一本问答录,下发基层。同时,基层呼声也反映到了规章制度的修改中。
纪在法前,纪法衔接
探索健全业务运行衔接机制
日前,省纪委省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正审查调查浙江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金谷严重违纪案件,按有关制度规定,案件审查从初始到终结阶段,都与本委案管室、审理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深度合作。
控人方面,第十纪检监察室与公安机关充分协商协调,发挥公安机关在技术调查、情报信息等方面的优势,确保涉案人员第一时间到案,整个过程体现了“监委研究决定、公安为主实施、审查组全程配合”的特点。
留置措施实施中,由公安机关全面负责留置场所安全工作的指挥协调,武警负责留置对象的看护,审查组进行配合。
案件查办中,尤其在事实定性、证据体系架构等问题上,省监委重视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研究沟通,经常就案件的证据、定性问题与法院的工作人员定期分析研究,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召开由省监委、省高院、省检察院3家参加的专题会议,就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协商研究,确保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不留漏洞。
监察体制改革需在具体工作中实现党纪、国法的有序衔接。因此,制度探索中,我省注重完善执纪监督、线索处置、案件调查等协作配合机制,健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协作机制,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的协作配合。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定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监察措施执行、移送起诉、刑事审判等方面衔接问题。
在监察权赋予的12项调查措施中,留置最为重要,它的使用也最能体现协作配合——执行留置措施,需要监委调查人员与公安人员共同努力。
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苏利冕一案为例,省监委在采取留置措施期间,除调查组人员按照监委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外,公安机关始终参与其中,对留置场所进行24小时监控。
此外,我省还对监委的其他调查措施和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3项需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措施进行规范,明确适用情形、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并配套制定相应的监察文书。
改革试点以来,我省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顺畅高效,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制约,协同推进反腐败工作,实现职务犯罪案件优质、高效、协同办理,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3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办结的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
下一步,我省将根据国家监察法,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健全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申诉复查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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