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媒体成被告 我省首桩网络新闻官司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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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05日 16:58:1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中国网络电视台“浙江法制在线”案例收藏栏目发布了《上百亩良田未批先征谁有如此大的权力》一文,披露台州市某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没有完备报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将当地某村的120亩良田出让给某公司,改作工业用地。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以该“失实报道侵害名誉权”为由,将中国网络电视台告上了法庭。日前,这起我省第一起网络舆论监督官司在台州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的代理人在诉状中称,2005年3月4日,“中国网络电视台”中的“浙江法制频道”发布《上百亩良田未批先征谁有如此大的权力》一文中,“……上百亩良田未批先征,谁有如此大的权力……由于征地是政府行为,如果该地被合法征用的话……”“那么记者不禁要问……该良田经过国务院批准了吗?”等内容直接指向原告是“非法征地”、“滥用行政权力”,当地部分农民信以为真,并以此报道向政府提出疑义,使政府权威受到质疑。
中国网络电视台代理人认为,这篇报道并无失实。基本农田不能随意征用,只有当国家交通、能源、军事、水利等重点工程确需征用时,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才能使用。文章涉及的百余亩基本农田并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就转为了建设用地。台州市某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了土地出让金,是典型的违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在双方辩论中,围绕的焦点问题是,该征用的土地是否农田?原告的行为是否“未批先征”?在其他的审批手续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对于该征用的土地是否农田?中国网络电视台代理人当庭出示了承包证。承包证中写明该地是水田。2003年征地前后拍摄的光盘,画面也清楚显示该块土地种有大面积的水稻,而且长势非常好,在水稻边上还清晰地立着政府制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牌子。对于原告的行为是否“未批先征”?中国网络电视台的代理人例举了《土地法》第45条规定,“基本农田的征用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为规避国务院的报批,原告改变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变为待置换用地,2003年11月19日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审批。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该地还是基本农田,原告的征地行为就是“未批先征”。
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该案涉及的百余亩土地都已非基本农田,无须经过国务院的审批。
由于该案涉及到该征用土地究竟是否农田,以及要补充证据,法庭宣布休庭,待双方进一步质证后,再择日宣判。
来源:
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
记者 田红
编辑:
吴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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