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新规定出台:让车主明白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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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01日 09:06:5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年来,机动车维修质量参差不齐、收费偏高、维修不方便等现象,引来了车主们的不少抱怨。8月1日,交通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其中一些新的提法,将对车主维修保养车辆带来便利。
修车也有了保质期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若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降低生产厂家的垄断利润
一直以来,一些生产厂家利用其和特约维修站的特许经营关系,强行要求特约维修站使用其统一控制的配件。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消除垄断利润,《规定》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而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为让车主明明白白消费,《规定》要求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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