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客送礼的公款开支,经常性地被村监委会“过滤”。壶山街道项山干村紧靠城区,上级“婆婆”常来吃“白饭”,一大叠连号餐费发票引发了村民的不满。于是,村监委会破除潜规则,加了一道“槛”:今后餐费发票要附菜单,禁用白头条子,超过用餐标准自己掏钱。这么一来,碰上有“蹭饭”的,村干部只好说:“上我家吃———便菜便饭!”
有人说,如此监督,村干部的权力变小了。后陈村党支部书记胡文法对此不以为然,他说:“村民信不过你,你有权没威,等于没权。要说现在权小了,那是签单请客的权小了。监督到位了,村‘两委’办实事就有权有威了,村民也不会疑神疑鬼了。”
二、民主决策的桥梁
村监委会对重大村级事务没有决定权。但是,在村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上,监委会在其决策之前尽可能反映各方民情民意,使得决策兼顾公平、主持公道。在决策过程中,监委会的建议一般具有质疑或否定的意味。若认定村干部的决定事项明显违规,即有权启动纠错程序,也就是临时提议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裁决。
然而,监委会不是专唱“对台戏”的角色,它也往往促进村民与村干部的互动互补。白姆乡下宅村的自来水管老化锈蚀,去年村“两委”曾经考虑更新水管,一些村民提出一大堆疑问:干部会不会吃回扣?村干部解释不清,又怕惹出麻烦,动议就此搁浅。今年换届后,再次讨论水管更新的动议,就把监委会推到前台“唱戏”,亮出了硬碰硬的办法:工程预算要听证,施工队伍要招标,隐蔽工程有监理。村民听后心服了,心结解开了,工程动议就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被高票通过。
决策作出之后,村监委会的职责则是做好向村民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因为监委会列席村务会议,明白这项决定形成的依据、背景和微观动机的合理性,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公证”身份。所以,当村“两委”决定的事项不被部分村民所理解时,监委会的职能还包括主持公道,释除疑惑,通过村民代表联户制,使得村民心悦诚服地接受正确的决定。
曾“挑头”上访的白溪口村金国法告诉记者:“当上监委会主任后,才感到监督干部倒不难,反映群众意见也不难,难的是达成合理决策的共识后,如何做好少数存有异议村民的工作,既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争取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三、民主管理的岗哨
乡村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村务管理无法回避人情的浸渗。“村官”的腐败,村民的积怨,往往是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开始的,而最初的触发点,正是由于随意突破“村规民约”的底线,由此酿成了日后难以调和的激烈冲突。在这个意义上说,监委会参与民主管理,就像站在十字路口的“岗哨”:大家守规矩,相安无事;谁有违规,它就出面纠错,力求“小病早治不出村,小错早防不上告”。
王宅镇王宅村就发生了一桩对村干部说“不”的故事。隔着几座山的某村有古桥修竣,派人四处“化缘”,把帖子送到王宅村。村“两委”干部一碰头,决定送200元“红包”,也就这么打发了。可是在城里住院的另一个干部,一个电话打到村里,加码到400元,还倒请送帖人吃了300元。村监委会主任王陈元听到群众议论后,他就开了一“炮”:“班子商定的事没有错,错就错在个别人变了卦,这叫村民怎不感到反常?要是不按制度来,由着性子来,村里章程等于没用,村里就要乱套,就会告状。”他这一番话,也照样到村民代表会议上去说。那个村干部表态承认错误。
村监委会挺着腰杆说话,一板一眼,“逼”着村干部按章办事,秉公办事。到年底,由监委会主持对村干部的述职考评。百姓心里那杆“秤”,堂堂正正地亮在台前,给干部打分。如果某个干部得分不足80分,按制度被视作不称职,就要取消年度职务津贴。
村监委会制度在武义县农村全面推行后,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一些干部中认识尚不统一,村监委会运作中也存在不平衡的问题。武义县委打算结合今年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完善村监委会制度,更好地发挥村民自治制度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