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将出台 违规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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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05日 10:50:3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获悉,《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编制完成,目前正在网上征求意见。
人才中介机构必备条件
《办法》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机构
《办法》规定,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等组织不得在本市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3万
《办法》还规定,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超越审批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承诺。违反有关规定,可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之外,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来源:
宁波网-东南商报
作者:
许玉芬
编辑:
盛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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