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共利益要明确界定
【草案规定】第四十九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意见】应当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征收征用集体、私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属于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在征收征用前应由同级人大或常委会作出决定,以防止政府滥用征收征用制度,切实保护集体和私人财产权。征收征用集体或者私人财产给予“合理补偿”,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不公平,不利于保护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确立实际损失补偿原则,并引入价格评估机制,由独立的中介机构对被征收征用财产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确定被征收征用人的实际损失。
7要保护少数人权益
【草案规定】第六十四条: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一条: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意见】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可能会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修改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同时,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也可能侵害业主的权益,建议参照草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增加业主的救济途径。
8明确绿地、车库等归属
【草案规定】第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建筑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意见】绿地并非都属于业主共有,有的属于业主专有,如建筑物一楼外的部分绿地,可能已由个别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一并买入,属于其专有部分。建议草案增加相应规定。对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争议较多,建议草案明确规定。目前,很多小区都建有防空地下室,但草案没有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归属,容易引发争议,不利于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和管理。
9降低门槛保护业主
【草案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意见】该规定有利于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但很多意见认为,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若据此规定,决定事项的程序可能难以启动,最终达不到真正保护业主的目的。建议适当降低上述比例。
10建筑物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应明确
【草案规定】第八十三条: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
【意见】对各共有人的份额,国外相关立法有的规定,以专有部分与整个建筑物价值之比率来计算,有的规定以专有部分的室内面积与整个建筑物面积的比例计算。草案规定的“专有部分所占比例”是指占整个建筑物价值的比例还是整个建筑物的面积的比例,不够明确,建议参照上述法例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