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明确业委会诉讼主体地位
【草案规定】第八十七条: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意见】该条款赋予业主和业主会议的诉讼主体资格,但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从方便诉讼的角度出发,还应当确立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
12拾得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草案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草案有关遗失物的规定,赋予拾得者权利过少,义务过多:首先要妥善保管,然后要联系失主,如果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物损坏或者灭失,还要负赔偿责任。这对拾得人不公平。
13拾得人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草案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意见】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不仅是拾得人履行义务的对价,更是对其交还遗失物行为的鼓励。这种利益机制,有助于拾得人积极履行义务,也能更好地保护失主的权利。建议草案规定,不论权利人是否悬赏,拾得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
14海域使用权应纳入物权范围
【草案规定】无
【意见】应当将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纳入草案“用益物权”编。海域使用权派生于国家海域所有权,是与土地使用权并列的典型用益物权,物权法应当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渔业法》的规定,“渔业水域捕捞权”、“渔业水域养殖权”等渔业权与土地使用权也具有相同的属性,同样属于重要的用益物权,草案应当规定。
15抛荒的土地可以收回
【草案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意见】现在许多农民都进城打工、经商,对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已无力经营,常发生抛荒现象。草案应当规定,此种情况下,集体有权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以确保草案“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立法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