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处置建筑物
【草案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意见】由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地上、地下可分别设立土地使用权,草案应明确申请续期的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或者期限届满使用权人不申请续期时,对土地所附建筑物的处置办法。
17农户宅基地应以面积为标准
【草案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意见】实际生活中,农户往往因继承、遗赠等原因拥有多处房屋,从而拥有多处宅基地。而根据草案的规定,农户继承的这些财产将变成不合法财产,这显然不尽合理。建议将该条规定中的“拥有”两字修改为“分配”。也有意见提出,草案不应当限制农户有多少“处”宅基地,只需限制农户宅基地的面积即可。
18宅基地能否自由转让
【草案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意见】多数意见认为,不应当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会造成不平等。一方面,仅允许农村居民到城镇购置房地产,而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对城镇居民来说不公平;另一方面,允许城镇居民自由转让其房屋,而不允许农民自由处分其房屋,实际上剥夺了农民与城镇居民财产上的平等权利,对农民来说不公平。
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在目前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很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利于农民根本利益的保护,同时容易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不利于耕地的保护。
19宅基地应“先分配,后收回”
【草案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收回宅基地的,应当对宅基地被占用的农户重新分配宅基地。
【意见】为保障“居者有其屋”,本集体在收回宅基地前应当先对农户重新分配宅基地,而不是“先收回,后分配”。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在对农户重新分配宅基地后可以收回其宅基地。”
20恶意占有人不应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草案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意见】该条后半句对占有债权保护方法的规定不妥当。如甲出租某屋给乙,经营餐厅。乙积欠租金,甲终止租约,经多次催促,乙拒不返还房屋。甲趁乙外出时,强行夺回该屋,另租他人。试问,乙能否以占有被侵害不能营业为理由,向甲主张损害赔偿?从草案条文来看,乙有权要求甲赔偿。而这不符合情理和普通百姓的正义感情,因此有权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应仅限于有权占有人和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不能享有此种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