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又夺两花季少女生命》续司机可能面临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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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3日 06:30:0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详细报道
肇事公交司机可能追究刑责
●《公交又夺两花季少女生命》报道追踪
8月11日,环城西路上一辆公交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两名花季少女死亡、一名老人受伤。昨天,负责事故处理的西湖交警大队作出了责任认定,公交车司机樊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骑电动自行车的施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坐在电动车后面的徐某以及受伤老人唐某无责任。
樊某采取措施不当施某骑车带人有过错
8月11日上午,公交司机樊某驾驶牌号为浙A·73163的66路公交车在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孝丰路口时,车头碰撞由东向西行驶的杭283806号电动自行车及步行的唐某。电动车上的两位少女施某和徐某受伤,经浙医二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另外一名受害者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警方认为,樊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且在行驶中未随时注意路口车辆的动态,在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施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时带人,加重了事故后果,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此事故中,樊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错作用大于施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错,故樊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施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张谆 记者 黄丹 丁原波
编辑:
吴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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