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打开天窗说亮话:六大问题困扰杭州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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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3日 17:31:5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8·11”事故追踪
公交司机:主责
骑电动车的施莉燕次要责任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8月11日环城西路公交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死亡交通事故,昨天已被杭州西湖交警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西湖交警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检验、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警方认为,公交车驾驶员樊劲松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且在行驶中未随时注意路口车辆的动态,在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
因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而骑电动自行车的施莉燕,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时带人,加重了事故后果,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但装有安全座椅的,允许带学龄前儿童一人”的规定。
在此事故中,樊劲松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错作用大于施莉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错,故樊劲松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施莉燕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徐丹英、唐某无责任。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民警对此事故表示遗憾:“如果司机控制在40公里/时的速度行驶,如果能够在经过路口时先行减速观望,如果能够在事发当时及时刹车……只要做到了其中一个‘如果’,这起事故可能就不会发生了。”
对于本次事故的赔偿,公交一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定会凭良心办事,在赔偿金额上尽量往上限靠,尽可能给受害人家属一点心理安慰。
来源:
浙江在线-新民生报
作者:
马焱 卢楠 张谆
编辑:
沈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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