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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杭州市城区(仅限于有杭州城区户口的)盲人免费乘车证由市残联凭残疾人证到市公交公司办理;盲人免费乘车线路为公共汽车、电车1~399路(315路除外)。至今,杭州市已有744名盲人办理了免费乘车证。
盲人免费乘车证意义有多大?
《残疾人保障法》,已经明确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而每个盲人都有残疾证,凭残疾证不就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了么?再办一个盲人免费乘车证是否多此一举?而且办一张证还需要缴纳25元的维护费,这对普遍经济条件不佳的盲人来说又是一笔额外费用。
“打这场官司,就是希望残疾人社会福利权能够受到保障,并希望所有盲人在杭州都能免费坐上公交车。”但不少盲人对此并不乐观。“审判的结果很有可能仅仅是给童丰办一张免费乘车卡,返还3元车费。”一位盲人这样告诉记者。
“我们的诉讼请求是返还3元车费,同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官司赢了,就表明司法机关对杭州的这一行政规定是持否定态度。我们会从公民角度向市政府提出建议,修改相关规定。”童丰代表律师表示,案子的意义不仅是返还车票,而是在于对残疾人社会福利权的推动作用。
童丰代表律师:
上位法与下位法“撞车”
对于这一案件,作为童丰代表律师,高振华岁胜诉很有把握。之前有北京和西安的两个案例,结果是两位盲人胜诉。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案子是很清楚的,《残疾人保障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盲人享有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权力。”
“可以说,这个案子暴露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中的一个漏洞,是上位法与下位法‘撞车’的后果。”高律师告诉记者,1996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关于实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第30条明确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但是2001年,市政府又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的若干规定》规定:“盲人凭残疾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县(市)公交车(杭州市区凭特种乘车证)”。
“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公交公司开始执行盲人需凭免费乘车证才能免费乘车的规定。而从这里可以看出,外地盲人是不享受这一权力的。”高律师解释。今年7月份,公交公司就此事向杭州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办公厅回复,2001年的规定是对《残疾人保障法》的明确和细化。“但是从法律角度看,2001年的这一规定是对《残疾人保障法》增加了限定条件,缩小了范围,是有悖于《残疾人保障法》这一‘上位法’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童丰完全有权力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采访手记
盲人权利意识的觉醒
作为特殊群体,残疾人由于受到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在社会各阶层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行使自己法定权利的时候,往往受到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侵害和不公正待遇,因此,法律在规定残疾人拥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以外,还规定残疾人享有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优抚权等社会物质帮助权,以及机会平等权、身份平等权等社会平等权。在我国,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制定了大量的特殊维权法律、法规,以保障残疾人享有这些社会福利权。然而在真正的现实生活中,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一些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权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且不论“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这件案子让我们欣喜的是残疾人懂得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很多残疾人,根本不知道残疾人保障法的存在,即使知道了也不知道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所以当侵权事件发生时,他们往往习惯于找政府,找残联,这实际上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不要等着别人给予,要自己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也许这才是这起案件的最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