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开始,杭州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五险合征。
五险合征以后,不少企业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少报、漏报职工的社会保险了。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缴费登记、注销缴费登记的;未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都有详细的处罚措施,除责令限期改正外,罚款额最高可达10000元,这使得职工的利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近日,杭州市有数百家企业参加了五险合征后有关政策的培训。由于五险合征牵涉到不少政策和手续的变动,本版将以问答、表格等形式让你看个仔细。
问:征缴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征缴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四个统一”,即统一参保管理机构、统一费用征收机构、统一缴费基数规定、统一参保基本信息。
问:征缴办法实施前后,社会保险征缴范围、对象和缴费费率(或缴费额度)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但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参保,对依法应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从2005年10月起纳入征缴范围。征缴办法实施前,由于没有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管理,部分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个参保险种中,出现了缴费单位数量、参保人员数量在不同险种间不一致的现象,征缴办法实施后,通过统一参保登记管理和统一规范参保数据信息,对应保未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实行一并征缴,如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失业保险应保未保的,自2005年10月起将征收失业保险费。
问:征缴办法实施后企业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额?
答:单位缴费基数、缴费额由单位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征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企业缴费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企业缴费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由社保经办机构计算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将个人应缴费额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向单位征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一般具体为:一是每年年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二是在增加或减少参保缴费人员时申报。
问:征缴办法实施后其他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额?
答:单位缴费基数不需要单独进行申报,直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计算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将个人应缴费额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向单位征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一般具体为:一是每年年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二是在增加或减少参保缴费人员时申报。
问:征缴办法实施后城镇个体劳动者征缴有何变化?
答: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将实行两种不同的征缴管理办法,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同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定按照其他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和确定办法执行;而对于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仍将采取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杭州市商业银行代为征收,城镇个体劳动者通过向杭州市商业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委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征缴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统一办法,原五大保险征收期在征缴办法实施后实行统一,即统一为当月参保次月征收。
当月参保次月征收是指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参保次月予以征收,如:10月份向用人单位征收9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费凭证费款所属期记为9月份,用人单位应以此作为财务记账向职工代扣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问: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其他缴费单位的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计算确定,并作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依据;企业缴费单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单位申报额计算确定。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系统到用人单位的缴费账户扣缴社会保险费,缴税不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系统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缴费手续。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征缴办法还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和雇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城镇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
现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规定
序号险种险种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
1 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统筹)23% 7%
2 机关事业单位(非统)20% 7%
3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20% 8%
4 企业20% 8%
5 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统账)15%(6%+9%)2%
6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9%(6%+3%)不缴费
7 企业单位(统筹)9%(6%+3%)2%单位按月代扣
8 退休人员门诊统筹一次性启动资金上年度杭州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不缴费
9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不缴纳3元/月(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参保人员免缴)
10 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资金不缴纳1元/月(个人自愿)
11 失业保险2% 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12 工伤保险在0.5%、0.8%、1.2%三个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不缴费
13 生育保险0.6% 不缴费
征缴办法实施前后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变化对比
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个体劳动者征缴办法实施前后没有变化,但对于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外还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个体劳动者有如下变化情况:
险种征缴办法实施前规定征缴办法实施后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由参保者本人在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
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杭州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登记手续当月起,按上年度杭州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按照全部职工总额确定
失业保险按照上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
统一按照其他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和确定办法执行,即分为单位(即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个体工商户单位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