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法院判决首例土地补偿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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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05日 12:50:4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年9月6日,武义县某镇赵宅村的赵爽以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为由,将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武义法院审理后于10月27日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支持了赵爽的诉讼请求。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9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后,武义法院判决的首例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件。
原告赵爽诉称,2000年1月,其所在的村第八生产队第二村民小组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其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0.29亩口粮田。虽然赵爽于2002年5月与别村村民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该村地理位置好等原因,她一直未将户口迁出该村,并一直居住在父母家中。2003年3月25日,赵爽所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她成了该村的首批失地农民。政府将土地安置补偿费一次性拨付给了赵宅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提取10%后,将余款全部划入第八生产队第二村民小组的账户。然而村民小组并未将该补偿款分配给赵爽,理由是“村规”中有规定:结婚后满6个月,应该迁出而未迁出的人口,作为寄居挂靠人口管理,不能享受福利待遇。
赵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的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另外,金华市委办也下发过关于做好“农嫁非”女子工作的文件,其中有规定:农嫁非女子可以在娘家或夫家一方享受分配权利,以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为界限,原则上在征地时农嫁女有承包地的,应该享受土地补偿权利。所以,赵爽认为自己理应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她还提出,该村的“村规”是在未经村民委员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制订的,与法律相违背,应视为无效。请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立即支付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款。
而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则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承包方是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农户,所以只有“农户”才能成为起诉的主体,而赵爽只是该村赵某某农户中的一成员,其诉讼主体不适合。
法院审理后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原告赵爽系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00年依法取得了口粮田的经营权,在2003年其经营的口粮田被政府征用后,成为失地农民,原告虽然在2002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户籍仍在原处,在征地补偿安置时仍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应取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两被告所依据的村规民约,违背了相关的基本精神,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至于两被告提出的赵爽诉讼主体不适合问题,法院认为两被告不给赵爽本人发放土地补偿款,侵害的是赵爽本人的合法权益,但尚未侵害她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所以被告的主张不成立。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两被告支付赵爽土地补偿款5400元。(文中赵爽为化名)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薛 学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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