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要卖房得先问房客 规定租房者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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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9日 10:33:5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我看你是疯了,我卖自己的房子还要经过你的同意?”面对房客张雪风的质疑,作为房东的王勤连呼“荒唐”。不过,律师说,租房者的确有优先购买权,房东要卖房,是要先问问房客的。
42岁的个体经营户王勤在西湖区有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房屋结构、采光都不错。去年7月,王勤将房子租给了新婚的张雪风夫妇,租期3年,年租金两万元,半年一付。缴纳房租时,张雪风也曾透露过,自己很想买一套这样两室一厅的二手房,但王勤并没有在意。
一个月前,张雪风意外地接到了王勤的电话,说房子已经过户给别人了,让他们尽快搬走。原来,今年8月,王勤经过中介公司,以58万元的价钱把房子卖给了温州人董勇,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
因为消息突然,张雪风夫妇越想越委屈,因为他们挺中意这套房子的,而且这个价位也可以接受,就问王勤:“你怎么卖房也不通知我们?听说在法律上租房者有优先购买权。”
对此,王勤觉得很不可理喻,房子是自己的,卖给别人难道还要经过房客同意?
●律师说法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袁丽萍律师分析,张雪风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王勤无权要求其搬出。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现张雪风夫妇作为承租人要求购买该住房,应视为对王勤与董勇房屋买卖合同的对抗,法院应该根据其请求宣告王勤与董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既然无效,依据合同而进行的房产变更登记亦应为无效,故董勇不能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另外,因王勤与董勇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未提前通知租赁人的事实,致使该合同无效,侵害了董勇的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利益。依《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王勤应对董勇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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