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禁停标志≠可以停车 一停车官司解决一大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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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02日 08:59:5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没有禁停标志的地方是否可以停车?一场由律师与城管执法部门的路边停车官司日前有了结论——以后,一定要在相关部门设定的停车标志、标线的地方才能停车,没有禁停标志并不等于可以停车。
两次停车惹出的官司
今年1月19日和3月21日,刘涛律师驾驶浙A81369机动车分别在西湖大道239号耀江广厦和惠民路人保公司门前停放,上城区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后当场拍照取证,在其车上张贴通知,并多次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将移送交警部门,在车辆验审时暂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6月9日,因车辆未通过验审,刘涛到市执法局设在交警部门的窗口接受处理。市执法局认为其行为属不按规定地点停车,遂依法对其两次违停行为作出各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律师出身的刘涛不服,起诉到下城区法院。
没有禁停标志=可以停车?
10月9日,下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两案。在庭审中,双方围绕执法局对原告停车地点是否有处罚管辖权和没有禁停标志的地方是否可以停车两大焦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
刘涛认为,两处停车地点均位于人行道外侧空地,并非停在人行道上,且西湖大道239号的停车地点位于耀江广厦土地红线范围,执法局没有管辖权。同时,该两处停车地点均无禁止停车的标志,既然没有禁停标志,刘涛认为即是可以停车,因此并不存在违法。
没有停车标志还是不要乱停
针对刘涛提出的问题,执法局代理人反驳:《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道路两侧凡是可以“公众通行“(包括行人)的地方,都属于道路范围。
2004年12月,市政府发布第17672号《公文处理简复单》,明确将侵占上述地方的行政处罚权划给执法局行使,因此执法局对人行道和公共场地都具有处罚管辖权。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有权部门设定的停车标志、标线的地方才准许停车,因此,没有禁停标志不等于可以停车。设立禁停标志只是对不准停车的进一步强调,而不是不准停车地方的必要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定,执法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章晴 姚红梅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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