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这是一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该法规草案已于2005年12月19日在《浙江日报》全文刊登,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法规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一)关于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移交和维修养护问题。草案第31条和第50条规定,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并根据产权归属原则依法确定其维修养护责任。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及维修养护责任应如何确定为宜?2、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明确规定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产权及维修养护责任归属于相关专业单位?
(二)关于物业装修问题。草案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物业装修没有设定行政许可,但对禁止性事项作了明确规定。1、对涉及房屋安全特别是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装修行为,是设定行政许可还是直接作禁止性规定为宜?2、是否需要对非住宅装修设定行政许可?
(三)关于业主大会的决定程序问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目前我省规模较大、业主人数较多的住宅小区比较多。有些地方提出,这些小区很难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对小区业主生活安定造成很大影响,建议条例明确规定:“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的,视为同意多数人的意见。”1、该建议是否适当、可行?2、如果作此规定,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二、听证人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
三、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06年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杭州举行,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
1、业主代表4人;
2、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业主委员会的代表共2人;
3、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普通物业服务企业的代表共2人;
4、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2人;
5、供水供电等相关专业单位的代表2人;
6、社区居委会代表1人;
7、物业主管部门代表1人;
8、律师代表2人。
听证会陈述人人选根据以上比例和报名发言的主要观点、内容及报名先后顺序确定。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25人至30人,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五、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方式。报名信函寄至杭州市省府路8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31002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至0571-87057965;网上报名请发电子邮件至lifajianyi@tom.com,并在主题中标明“听证报名”字样。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陈述基本观点并说明理由,不少于600字)。
报名截止时间为2006年2月20日17时(邮寄报名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