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次再有人拦车,我还会中途搭客,不过事先会向乘客申明不收费。”昨天上午,刚刚输了官司的何金标还显得有些不服气,面对媒体的“长枪短炮”,何提高了嗓门:“运管怀疑我从事非法营运没话可说,但不能说我和乘客事先商量好了每公里价格是两元,我要继续申诉……”。
昨天上午,因涉嫌非法营运不服运管部门作出的2万元处罚决定,桐庐人何金标状告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简称杭州市运管局)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运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这已是何金标因同样事由第6次与杭州市运管局对簿公堂(包括起诉、上诉)。虽然每次都是败诉,但何金标说起诉是自己的权利。运管部门认为何金标是企图以合法的形式保护自己不当利益,是在滥用法律起诉权,可就是拿他没辙。
-四个多月被罚四万五
何金标已多次涉嫌非法营运,最近一次当场被查到是去年7月24日。
按运管部门说法,被查获时,何金标驾驶牌号为浙A·8P157小轿车停在龙井路一工地附近,正在和乘客计算费用时,被西湖运管处当场查获。乘客孙某也承认,自己在火车东站旁的东方商厦上了何金标的车,并与何商量好每公里两元,到达目的地后正拿出100元,准备让何金标找零。
随后,运管部门对何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处罚决定。在此之前的3月8日和5月17日,何金标也因涉嫌非法营运两次被当场查获,总计罚款2.5万元。3次罚款计4.5万元,何金标都缴纳了。
据介绍,何金标最早涉嫌非法营运还是在2004年4月,当时开的是辆借来的红色夏利车,被江干运管部门查到后,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后来由于车主不肯缴纳罚款,最后连车子也扔在运管部门不要了。运管部门还查明,何金标在当年4月还买了辆黑色奇瑞车,继续从事非法营运。
-6次诉讼凸显查处尴尬
让执法人员不解的是,何金标每次交了罚款之后,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之后又接着上诉。去年何金标最后一次被查处时,据当时现场执法人员称,何身边竟然还带着拟好的“起诉书”。
何金标昨日为自己辩解,去年7月24日被查时,乘客主动要给他车费,当场被他拒绝,乘客掏出的百元钞票他还没接过来呢,一男一女就上车了,何称事后才知道两人是运管执法人员。随后来又上来了一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何金标说,他当时根本没有向乘客收费的企图,因此不算非法营运,不过乘客孙某的笔录和后来的证言否定了何金标的说法。
杭州市运管局法制稽查处隋成中处长表示,仅在去年,运管部门就出动执法人员3.8万人(次),查获“黄鱼车”非法营运案件1901起,虽然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取证难等问题。
隋成中说,有些乘客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愿意配合执法人员的取证工作,一些“黄鱼车”司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瞬间的,就算当时有了笔录,到最后也会赖掉,甚至不承认自己载过客,加上乘客流动性很大,要找证据很困难。比如为了查清何金标涉嫌非法营运的问题,除了现场查证之外,执法人员还不远千里先后去过四川、上海等地再次找乘客取证,并对整个过程录像、录音。
“即使这样‘铁证如山’,运管部门还是一次一次被告上法庭。”隋成中对何金标的举动表示无奈。
-是否“滥诉”成庭外焦点
隋成中当庭指出,何金标是在滥用国家法律救济手段,滥用起诉权,并希望以此为幌子维护自己的不合法利益。而何金标则认为,起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民告官”也是防止执法机关滥用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孔建祥认为,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度的,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诉讼权利也不例外。但如何认定诉讼权利的限度,如何控制诉讼权利滥用,立法方面仍未有明文规定,对于滥用诉权的行为只能从道义上进行谴责。
对滥用诉权现象,曾有资深法官撰文认为,滥用起诉权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其不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从而导致不正当诉讼发生的行为。当事人出于不良动机,利用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性,以起诉为手段来维护其不正当利益。因此,其实质是利用合法形式保护不合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在滥用起诉权的不当诉讼中,诉讼不是目的,而是诉讼发起人力求达到某种社会效应或其他价值目标的手段。
执法机关如果因合法正当的执法行为而不断被卷入诉讼,势必造成人力、物力的不必要损害,同时也浪费了国家的审判资源。
因此,法律界人士建议,在加强法院的审查职能同时,还应建立滥用诉讼权利的侵权责任制度,让当事人明确滥用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比让当事人仅仅知道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这个前提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