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12日杭州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拱法) 原告童某夫妻通过杭州一家房产中介购买了大关一套二手房结婚用,双方于去年以背靠背方式签订合同,由中介公司传达双方的意思,童某根据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2万的首付款并缴纳了代理费等相关费用一万四千多元。然而三个月过去了,童某夫妻始终没能拿到房子,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
今天上午,拱墅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诉讼。
原告说——“付款没房”
在合同签订并付了首付款之后,葛某一直没提交办理产证变更的相关文件,中介公司采取不作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使我方受到损失。
在多次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直到11月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我们才知道葛某的房子还有其他共有权人,即葛某的妻子梁某,由于梁某不同意卖房子,致使合同为无效合同。
我们认为中介公司对审查房屋情况存在过失,故意隐瞒了房子是共有财产这一与订立房屋转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仍然极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对合同的无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葛某赔偿原告损失8191元,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答——“诚心卖房”
我是诚心想要卖房子的,不存在不提交办理产证变更登记文件的情况。根据合同约定,首付款打入中介帐户后的五个工作日,我就可以提取,但中介公司在9月8日收取了原告的首付款后,我几次向其催要都遭到拒绝,说明中介公司违约。
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让我与原告会面,也没把合同交给我,在没收到一分钱的情况下,我还是积极把三证和户口簿交给中介公司,积极配合办理验证过户手续。当我知道还需要我妻子的签字后,我提出拿合同回去补办手续,但中介公司不同意,而是把三证还给我,说把合同撕掉就可以了。
合同不能履行是中介公司造成的,不应当由我来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中介辩——“没有违规”
这个案子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去年9月7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当时他们双方的价格谈不拢,没办法达成协议,我们就采取了分开签的方法。
我公司不具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只负责验证。被告索要首付款的事情我们是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的,即对被告的三证进行验证后才能给他钱,我们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
之后被告提出提高价格并要求一次性付款,我们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原告,原告没答应,导致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法院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由于房屋的共有权人即葛某的前妻梁某未签字,因此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葛某前去征求梁某同意时,遭到了梁某的拒绝。
期间,中介公司提议葛某去办理房屋是个人财产的证明,葛某到档案馆复印了公证书,但由于该公证书不能证明房屋是葛某个人财产,仍旧不能办理产权的验证、过户手续。其后,葛某提出加价并要求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原被告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没能履行。现葛某称已将房屋由其他中介公司转卖。在诉讼过程中,中介公司通知原告童某夫妻领回了首付款及代缴税费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由于被告在转让房屋时未征得梁某同意,因此该合同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
由于客观原因合同没有正式履行,共有权人又未对合同进行追认,故支持原告关于合同无效的请求。由于原告的请求权是基于中间合同产生的,本案处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介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原告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最终判决合同无效,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300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