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杭州的大一学生阿建(化名)去年在舟山市某海滨浴场度假时溺水身亡。阿建的父母赶到普陀人民法院,起诉浴场管理者要求赔偿人民币619600.50元。普陀法院近日以该浴场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死者也有过错为由,判决浴场管理者给付死亡赔偿金145460元,丧葬费5775.25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45000元,合计198235.25元。
突遭不幸
去年7月16日,就读大学一年级,年仅20岁的阿建跟随其父阿国(化名)到舟山市一海岛旅游。当天下午3时30分许,两人到某海滨浴场游泳,由于阿建不识水性,就在1米左右齐腰深的水域玩耍,父亲则在岸上休息。
约过了1小时,父亲突然发现阿建一直没上岸,急忙寻找,却没发现儿子踪影。于是,他匆匆找到浴场救生员,要求帮助寻找儿子。救生员得知他儿子是在浅水区里游泳后,安慰他一般不会出事,并提醒他先通过广播找人。
但广播喊了20分钟,阿建仍没动静。该浴场随即增加人手,潜水入海进行搜寻。两个小时过去了,阿建终于“出现”了——已溺水身亡的他浮到了水面上。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提供VCD光盘作证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皆有过错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应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包括硬件方面——即经营场所的服务设施、设备达到有关安全标准,在相关岗位配备合格工作人员等;也包括软件方面——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对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进行积极救助等。
法院认为,该浴场管理者在救生设备及器材配备上,受害人发生危险时的积极救助方面确存在瑕疵。根据原被告确认的事实,被告在对受害人张建实施搜救时,未配备望远镜等必要的救生设备、器材,在当时浴场仍有较多游客的情况下未进行清场,仅凭几名救生员凭经验空手寻找。以致阿建身体自浮才被发现。
因此,法院确认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由于被告在浴场开放期间,一直通过广播告知“不会游泳的游客必须配备救生圈”,而阿建明知自己不识水性,却又未配备任何救生设备下海游泳,没有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按责赔偿
由于该浴场管理者在救生设备及器材的配备上、受害人发生危险时的积极救助方面,未尽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遇险后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经法院审查,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由于阿建自身也有过错,因此法院最后对被告的赔偿责任给予了一定的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