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丢失赔偿额一律为200元,收货签单后公司概不负责,可自行拆包检查……昨日,温州市工商局、温州市消费委联合召开了邮政快递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评审会,对一些消费者投诉的快递业“问题条款”进行逐一评审,并寻找破解方式。
评审人:温州市消费委秘书长蔡伟民、温州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副处长杨保民、温州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康乐、温州市工商局法规处李佳佳等。
问题一:这些损失我不赔
条款一:天地快递规定,双方未发现安全隐患导致的损失,由乙方(顾客)负责。
条款二:韵达快运规定,承运人只按件数接收,不对包装内的货物名称、数量或内在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三:申通快递规定,公司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及申通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下。
条款点评:在我市快递行业中,单方设置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问题十分突出。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允许设立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免责条款,但这些条款不能和《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就属于无效条款。上述条款的规定,显然有悖合同双方公平。如由于航班延误等因素,应由承运方向航空公司行使追索的权利,而不能抽身于事外。交通意外同样应由快递公司向对方提出赔偿,而不是让顾客自己去索取赔偿。
消费提醒:消费者在碰到由于此类推责任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可以不按照这些条款的规定执行,而依法要求承运方进行赔偿。
问题二:赔偿限期限额不公
条款一:韵达快运规定,任何索赔均应在物品交寄后的30天内,由发件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放弃索赔权。
条款二:千飞速递规定,未申报价值的遗失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赔偿运费的二倍、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含退回的运费)。
条款点评:大部分快递公司都规定了赔偿日期在30天以内,逾期将不予受理。这其实与《合同法》规定的2年索赔有效期是不符的。同时,快递公司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一般在200元-500元之间,而给顾客造成的损失有时候却远大于这个数字。这些条款只纯粹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严重损害了顾客的权益,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消费提醒:建议消费者在寄件时必须清楚了解快递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然后对自己的寄件有个估价,以便考虑选择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