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前已开具不动产发票还要不要征收个所税?征税标准到底是总价的1%还是差价的20%?哪种情况下可少缴或免缴个所税……从昨天上午9点开始,今日早报开设的咨询电话就响个不停,不断有读者咨询个所税的问题。
为此,记者整理了一些读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请杭州市有关部门的专家作了解答。
新政策实施
以不动产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问:新政策实施以什么时间为准?以不动产发票开具时间,还是契证拿出的时间?
答:8月1日前已经开出不动产发票的,按照老的政策执行,即个人自行申报。8月1日之后开具不动产发票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余杭、萧山
个所税标准自定
问:我买了一套余杭塘栖的公寓,面积145平方米,个所税要怎么交?
答:余杭二手房转让一直要征收个所税。税费征收的标准,一般的公寓房是总价的2%,排屋、别墅等高档住宅,则征收差价的20%。
根据新政策,针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情况,浙江省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3%的幅度内确定。
昨天,记者从余杭地税征管分局了解到,公寓房征收标准暂时不会有太大调整,别墅、排屋的个所税征收,征收额依照新政策为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而之前余杭在征收个所税时只能减除一些税费。
杭州市区
个所税将由农税代征
问:8月1日后,杭州市区的个所税到哪里交?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委托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进行代征。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或委托契税征收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款。
原始凭证丢失
≠个所税按总价的1%交
问:我把房子的发票丢了,不能提供房屋发票,这种情况所得税是按差价的20%交,还是按总额的1%交?
答: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按照转让收入的1%征收。对此,杭州市有待出台更具体的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