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浙江省舟山市20户居民收到了舟山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责令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对居民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这是今年4月份以来,这些住户第二次“告官”胜诉。
承重山墙被拆改作店面
蔡国南等20人都是普陀区外河口路一居民楼住户。该楼共5层,原为舟山市普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集资宿舍楼,后由蔡国南等25户购买,大楼的底层是普陀建筑公司仓库。
1992年,该楼东面底层朝东山墙被普陀建筑公司全部拆除改作店面出租。因为东面山墙是承重墙,住户认为拆墙使楼房结构受到了一定影响,于是多次向普陀区建设局进行投诉,但是一直没有答复。2005年7月,普陀区建设局作出书面信访答复,认为山墙门是1992年底前所开,而《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自1995年6月13日实施,所以不能按照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法院责令区建设局限期查处
今年1月4日,蔡国南等住户向舟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普陀区建设局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4月初,舟山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山墙作为整幢楼房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楼房整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该山墙被敲掉,应当认定楼房的结构已被改变。所涉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实施之前,但《城市规划法》已于1990年4月1日开始实施,应该适用该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责令普陀区建设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敲掉承重墙改作店面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普陀区建设局在法定期限没有上诉,但也没有履行判决书。6月16日,住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舟山市政府责令国土资源局限期查处
就在上述诉讼进行的同时,居民代理律师发现有关记载显示该楼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属于“划拨”,而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出租。2005年11月,住户向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该公司擅自出租划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同年12月,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认定所涉土地已经舟山市政府批准转变为出让土地,属于住宅用地。因此,普陀建筑公司改店面出租的行为已经涉嫌改变土地用途。但此后,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对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作出处理。今年6月30日,住户向舟山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国土资源局限期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
9月12日,这些住户收到了舟山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认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虽然对于普陀建筑公司涉嫌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进行了立案,但一直没有作出处理,责令该局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