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较大调整。新的医保政策将改善参保人员的三项医疗待遇,即定点医疗住院起付标准降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额度提高,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管理。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上获悉的。
定点医疗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根据会议通过的《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届时,参保人员在一级以下、二级、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000元、1400元、1600元,比现行标准降低600元、400元、40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两次或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从第二次住院起折半计算,即一级以下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每90天为一次结算期,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按住院时的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
为减轻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负担,我市将改变过去由企业管理职工门诊医药费的做法,实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当年度门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累计自负金额暂定为1200元。超过1200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报销时按年龄分为两档,其中不足70周岁的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50%,70周岁及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55%;1.5万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额度提高
参保人员因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改变原按医院等级确定起付标准的办法,今后的报销额度为: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75%;年度内医疗费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门,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支付90%。
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水平
提高医保待遇,对基金筹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了解,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全省范围内均为最低,所以医保基金筹集数量也为最少。按照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负担,明年起我市将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水平,并延长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目前的4%调整到5.5%,缴费基数明年仍按现行政策确定,到2010年时统一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对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在3年过渡期内实行定额缴费逐年提高的办法,到2010年时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5%。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从15年调整到20年,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挂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也纳入医保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明年起实行的医保新政策,不仅把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退休(养)人员纳入保险范围外,还明确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医保范围,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