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按土地出让合同,银泰公司要在2004年2月24日前向丽水市国土局缴清土地出让金,但事实上,银泰公司直至2005年4月才付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根据合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应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但是,丽水市国土局针对银泰公司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时,并未行使“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权力,最后只是向银泰公司提出了收取滞纳金的权利。
而按照合同约定,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据此,银泰公司向丽水市国土局提出了违约补偿的权利。
由于丽水市国土局与银泰公司之间滞纳金与违约金的纠纷久拖不决,直接影响到江滨小区预售证的办理,导致了江滨小区大量房源的“变相囤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丽水房价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事实上,丽水市国土局与银泰公司就滞纳金与违约金的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或当地政府协调不成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及时予以解决的。
对于江滨小区大量房源的“变相囤积”,说丽水市政府部门存在着主观的故意,那恐怕是实在太冤枉他们了;但是,从实际后果看,正是丽水市政府部门的行政作为不得力,或者说丽水市政府部门执政能力的低下,这才导致了大量房源的“囤积”,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丽水房价的非正常上涨。
按照《丽水市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06〕69号)“第七条”规定: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限价商品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成交时上一年市区同类地段同档次住宅小区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减650元确定。
根据2006年7月16日发出的《丽水市区水木清华苑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实施细则》(丽市房改委〔2006〕02号)之五“销售价格”的规定:在规定享受标准面积以内部分平均售价为3550元/m2……
由上述两只文件的规定,可以算出,水木清华苑在2005年7月左右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应为4200元/m2。
现在,丽水市区新楼盘均价在每平方6000元左右了。如此说来,在短短的一年内,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大形势下,丽水的房价在一年内至少飙升了大约42%。
丽水房价的疯涨劲儿,算不算全国之最?让人很迷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