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和旗下23家酒店近日联合发出声明,决定从2007年元旦起联合“谢绝自带酒水”。这一规定,将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长久存在的“酒水官司”凸显了出来,再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23家酒店联合“谢绝自带酒水”
12月18日,温州市区23家较有名气的酒店,在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的牵头下,联合向消费者作出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
参与这次“集体行动”的都是温州市区一些较有名气的酒店,包括溢香厅大酒店、五马美食林大酒店等。这一声明中称,届时,酒店所售的酒水将降价提供。另外,凡婚宴酒席、大宗酒席5桌以上,酒水将由酒店按批发价提供给消费者,但要加收10%的税收和服务费。
以往,温州人办一些大宗酒席多是自带酒水。温州云中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克宁告诉记者,各餐饮企业早有“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打算,只是一直没有实施。他强调,目前自带酒水的消费者越来越多,而酒店的管理成本、用工成本,以及物价等都在提高,酒店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少,毛利只有40%。温州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敏建也表示,虽然酒店天天顾客盈门,但利润却少得可怜。
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秘书长叶长春说,为了弥补消费者自带酒水带来的损失,餐饮协会和会员单位曾考虑过三种方案:一是提高酒席价格;二是收取“开瓶费”;三是“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最后考虑到,提高酒席价格的影响面更大,同时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质量难以保障,可能会给餐饮企业带来风险,因此最终选择了第三个方案。他说,消费者向酒店预定酒席时,酒店必须将所售酒水批发价“明码标价”,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记者近日在温州溢香厅大酒店等餐饮企业看到,这些酒店已在大门的入口处摆出了由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统一制作的提示牌,上书“谢绝自带酒水”。已开始试行,元旦起正式实施。
“谢绝自带酒水”背后的奥秘
针对温州市区的23家酒店联合“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温州市消费委秘书长蔡伟民评价说,这是“把消费者往外推”。然而,这些酒店经营者真的这么“傻”吗?
“一款干红葡萄酒的市场批发价是32元/瓶,很多酒店卖到48元/瓶。红酒、白酒的价格就更难说了。”蔡伟民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酒水费用约占一桌酒席费用的30%。陈克宁向记者坦承,酒店里的酒水价格是比市场上高一些,但那是因为酒店为顾客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如提供酒具、开瓶,以及饭后清扫垃圾等等。
一些消费者则表示,酒店的酒水价格高得让人接受不了,只好自带。至于服务,本身就是酒店应该做的,而且就算收服务费,也未免收得太高了一点吧?他们还表示,这23家餐饮企业现在对消费者提出“谢绝自带酒水”,是在剥夺他们选择的权利。
蔡伟民向记者透露,“谢绝自带酒水”不仅是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还是餐饮企业与酒水供应商之间的博弈。因为可以自带酒水,在温州市区一些知名酒店的周边,出现了一些酒水配送店,与酒店抢生意。结果,不仅酒店酒水的销量下降,酒水供应商也不再给酒店缴纳高达上万元的“进场费”,只需把酒水送到酒水配送店即可。
参与这次“集体行动”的餐饮企业都具有一定档次,平时顾客盈门。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23家酒店挑选在现在推出这一措施,是有所考虑的。春节快到了,各个酒店都生意兴隆,顾客在没有挑选余地的情况下,也只好接受这些酒店的“霸王条款”了。
记者了解到,温州市区的其他酒店目前也在观望中,一些酒店明确表示,将会采取类似的做法。温州的一些消费者不无担忧地表示,今后将不得不接受酒店的高价酒水了。
利益博弈,还需立法规范
温州23家酒店试行“谢绝自带酒水”后,一些酒店老板告诉记者,生意肯定会受到一定影响。一些消费者则指出,这23家酒店占据了温州市区酒店业的大部分高端市场,消费者很难用“脚”说话。由于无法可依,消费者也很难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在餐饮企业与消费者这场利益博弈中,消费者无疑处于弱势地位。一些消费者指出,自带酒水本身就是对酒店高价酒水的反抗。现在,酒店则试图让消费者彻底“缴械投降”。
温州市消费委秘书长蔡伟民说,“谢绝自带酒水”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禁止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若因此发生较大的纠纷,将提请相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温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副局长夏站认为,23家酒店联合发起“谢绝自带酒水”,有“价格串通”的嫌疑。如果这23家企业联合对酒水价格或消费等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将进行干预。
记者了解到,在“谢绝自带酒水”和加收“开瓶费”的问题上,还缺乏立法的规范。目前,国内只有贵州省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但这种立法因顾此失彼,也备受争议。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一起“开瓶费”案进行了判决,以司法的形式支持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有关专家指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博弈,最终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以防止因市场的局部失灵,而导致博弈一方的利益受到侵害。立法的根本原则是,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都应得到充分的考虑和保障。(完)